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安全保护措施
1、高速公路开工前,需向当地电力、通信、自来水、石油等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本标段范围内存在的地下电力线路、通讯光缆、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等。
2、如地下电力线路、通讯光缆、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影响路基、结构物的施工,必须改移,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请示、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改移。
3、地下管线挖掘、拆除,必须指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离管线较远处可采取机械挖掘,距离管线1米范围内采取人工挖掘,确保管线安全。
4、再施工中,各作业队在路基清表、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以上管线,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项目部采取响应措施。
5、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采取保护措施。距离开挖基坑较近,如基坑放坡较大,影响原建筑物的安全时,必须采取支护、加固措施,减小放坡或垂直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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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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