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安全监理须知
1 总监理工程师和全体监理人员应该切记:建设各方主体,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方的行为规范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监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只要施工能正常、顺利、安全地进行,承包单位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施工。监理人员应注意不要指令承包单位使用监理人员自己的方式、方法去工作,如有必
要可提出书面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咨询。
3 监理人员应与承包单位建立好正常的关系。在处理事故问题时应协助承包单位的工作,并应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地关心及帮助承包单位减少损失或避免危害。
4 监理人员在合同执行期间应不受任何其他外来的干扰,更不能有任何偏见,认真听取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代表的合理意见,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才是监理人员的工作原则。
5 监理工程师应要熟悉合同条款,了解和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保证安全监理有序进行。
6 合同执行时,如承包单位若对工程的某一部分实施转包,则监理工程师应对推荐的分包单位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7 进行安全监理时,不可过多地留意琐碎事项,也不可太固执己见,应运用正确公正的判断,实事求是地进行监理,切不可低估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的技术水平和完成工程施工的能力。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实事求是、公正地判断安全施工的实际情况。
8 要求承包单位就小的缺陷补救,往往比较容易,但如果要求对工程的主要部分做出改正,则会导致长期的纠纷,甚至索赔的争论,监理人员应对危险信号有敏锐的洞察力。
9 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因安全问题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依合同文件和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10 无论什么原因,当发现安全已受到威胁时,监理工程师应迅速通知承包单位,然后采用劝告、提示的方法引导承包单位进行纠正。如承包单位不听劝告,必须果断地指令暂停施工,进行检查。
11 监理工程师在给承包单位指令时一定要慎重,非合同内的事项在未与承包单位协商前不要发出指令,因为承包单位无权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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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监理人员安全监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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