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京建施[2003]1号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 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9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4.11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03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5.04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5.05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06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5.07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08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5.09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6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6.0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6.02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6.0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6.04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6.05 1.5米× 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6.06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6.07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6.08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6.09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6.10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6.11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6.12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6.13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6.14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7 高处作业防护
7.01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02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
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7.03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
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04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7.05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7.06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7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8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8.01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8.02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8.03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8.04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8.05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8.06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9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9.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9.0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9.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9.04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9.05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9.06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9.07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9.08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09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10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9.11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12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9.13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9.14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9.15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9.16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9.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9.18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0.0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10.02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10.03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0.0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10.05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10.06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10.07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10.08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0.09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10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0.11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0.12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0.13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10.14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5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0.16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0.17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0.18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0.19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10.20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10.21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10.22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10.23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0.24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0.2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0.26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10.27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0.28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0.29 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30 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10.31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0.32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10.33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11 一般要求
11.01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02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1.03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04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
11.0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12 资料管理
12.01.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12.02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12.03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12.04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12.05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12.06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12.07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12.08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12.09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12.10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12.11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12.12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12.13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12.14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13 附则
13.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卫生标准》
京建施〔2003〕2号
(2003年1月14日京建施[2003]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2 现场场容
2.0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严禁在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2.02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2.03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标牌。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X 0.5米(长X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2.04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2.05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0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
2.07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城内不得晾晒衣物被褥。
2.08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使用中的安全网必须干净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2.09施工现场暂设用房整齐、美观。宜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暂设用房外立面必须要美观整洁。
2.10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机四周、搅拌处及现场内无废砂浆和混凝土。
2.11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
3 现场材料
3.01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村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3.0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03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3.04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清运。
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4.0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4.0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4.0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04生活区宿舍内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内高度不得低于2.5米,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应有高于地面30厘米的床铺,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室内保持通风。
4.05生活区内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应设阅览室、娱乐场所。
4.06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4.07严禁随地大小便。
4.08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
4.09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
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
4.10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蜂措施。
4.11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4.12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4.13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4. 14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4.15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4.16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17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4.18对从李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职业健康检查。
4. 19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措施。
5 内业资料
5.01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内容应科学齐全合理,施工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有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并且切实可行。
5.02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签署意见,补充或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原编制人和审批人签字。
5.03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划分。
5.04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5.05现场有接待、解决居民来访的记录。
5.06施工现场各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
5.07施工现场应建立贵重材料和危险品管理制度。
5.08施工现场各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
5.09现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月卫生检查记录。
5. 10现场急救措施及器材配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
5. 11现场食堂及炊事人员的“三证”复印件。
6 附则
6.01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京建施[2003]3号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一般规定
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
3.0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0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章见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3.0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0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
尘。
3.08 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3.09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3.10 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4 防治水污染
4.0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4.02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
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4.03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01 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0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 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0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时至次日 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5.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5.05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
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0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6 内业资料
6.01 施工现场的管理资料。
6.0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6.03 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6.04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记录。
6.05 夜间施工的审批手续及噪声监测值。
7 附 则
7.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
京建施〔2003〕4号
1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 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1.03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5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1.06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1.07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严格确的划分。
1.08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2 保卫工作
2.0l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2.02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2.03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2.04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2.05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2.06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2.07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 消防工作
3.01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3.02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3.0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0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05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3.06 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3.07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正手续。
3、08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眨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09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3.10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3.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3.12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3.1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几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3.14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3.15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合内明火取暖。
3.16 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3.17 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3.18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人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4 内业资料
4.0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内业资料,包括保卫、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
4.02 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4.03 密目式安全网、围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4.04 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4.05 警卫人员工作记录。
4.06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检查记录。
5 附 则
5.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
京建施[2003]382号
1 总 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0.3 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1.0.4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6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工期在6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生活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2 一般要求
2.0.1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0.2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2.0.3 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2.0.4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2.0.5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2.0.6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3 生活设施
3.1生活区设置
3.1.1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盟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3.2宿舍
3.2.1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3.2.2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 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3.2.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3.2.4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3.2.5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3.3食堂
3.3.1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3.3.2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3.3.3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
3.3.4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3.3.5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
3.3.6食堂制作间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7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
3.3.7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 应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3.3.8食堂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3.4 厕所
3.4.1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3.4.2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
3.4.3厕所大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要求设置。
3.5盥洗设施
3.5.1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
3.5.2盥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3.6淋浴间
3.6.1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
3.6.2淋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6.3淋浴间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3.6.4淋浴间的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3.7文体活动室
3.7.1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3.8办公室
3.8.1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
3.9开水房
3.9.1设置开水炉或饮用水保温筒。
3.10通讯设施
3.10.1生活区内应为施工人员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
4 卫生、防疫
4.0.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4.0.2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4.0.3生活区必须有灭鼠、蚊、蝇、幢掷等措施。
4.0.4生活区垃圾必须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并及时清运,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运输、消纳。
4.0.5厕所必须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定期消毒。
4.0.6生活区应配备卫生监督员,对生活区及个人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0.7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 食品卫生
5.0.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0.2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 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必须挂在制作问明显处,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0.3炊事人员配备两套工作服、帽,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5.0.4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5.0.5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
5.0.6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5.0.7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
5.0.8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5.0.9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问沿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5.0.10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 兼做它用。
6 安全、保卫消防
6.0.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卫消防预案。 6.0.2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口应有专职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
访人员进行登记。
6.0.3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6.0.4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口,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保 卫人员备查。
6.0.5生活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责任人。
6.0.6生活区内的用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标准。
6.0.7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6.0.8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 学危险物品。
7 环境保护管理
7.0.1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
7.0.2生活区内地面必须平整务实,并且应有绿化或美化措施。
7.0.3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7.0.4严禁生活垃圾与建筑渣土混合运输、消纳。
7.0.5隔油池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掏。
7.0.6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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