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力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安全的本质是生命、安全的理念是责任”,作为一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任何正确看待安全责任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关键。现阶段施工企业都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部也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制止习惯性违章取到很好效果,安全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安全责任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更有一些项目负责人将安全工作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将安全责任全部转嫁到安全管理部门身上,在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总结时对安全工作随意指责,仿佛是事不关已的样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了?这就是我们对安全责任没有正确定位造成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从《安全生产法》规定我们能清楚的看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由于工程项目部的临时性,很多工程项目在一、两年就会结束,这样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组建就有很能大的偶然性了,项目部领导有优先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安全管理部门就会面临着如何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的问题。特别是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会组建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任安全主任及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由参建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监部门也就是电力项目建设主要安全管理工作。在例行的安全会议上听到这样的观点,“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我们安全管理的是监督体系”,这个观点是对〈电力安规〉第四章的“安全监督”的错误理解。〈电力安规〉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37条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驶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现时情况是电力建设项目安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进度和投资(特别是现在各个电厂都想创造电建工期最短的奇迹),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来负责,变成了下设的安监部门来对安委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行监督,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安全例会上,都会听到安全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不满意而发牢骚,但问题却很难解决,而有些项目的安委会就变成对安全部门的批判会。
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监督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现在的问题是发现安全隐患很容易,消除安全隐患很难。安全保证体系是包括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及投入保证的综合系统,现阶段很多企业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考核制后,项目负责人获得了更多的权限。但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项目负责人就会更多的考虑成本控制,安全工作就交给了安全管理部门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会看到项目领导在内部会议上对安全专职人员进行批评,特别是在出现了安全事故后,安全管理人员就面临着工作不到位的指责。
安全工作该如何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的局面呢?首要问题是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阶段每家施工企业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谁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的落实就是一个问题,本来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考核的就是企业的负责人,管理者都不想把自己的责任摆到最前沿,那安全管理部门就成了替罪羊(对一般事故,由企业内部处理时)。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介入安全事故的调查,往往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但这是否有点亡羊补牢的意思了,政府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能否在年度检查或日常检查多关注一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是查管理、查领导,然后再是违隐患、查违章。其实是要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针对在日常安全工作时经常听到说法“只有你们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是对《安全生产法》最大的误解,《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为什么从业人员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安全管理人员善意的提醒当作耳边风,甚至反感。这是与我们安全教育不够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施工企业大量使用民工,人员流动频繁。施工企业不愿意对民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也有些企业为了更少的投入,也不想让民工知道更多权利。现在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变成的形式主义,施工企业已没有精力对民工进行企业级的安全教育了,项目部也是走过场,用人机制不改变施工企业的很难恢复到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程序了。现阶段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未成熟,多数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安全教育工作还需要加强。最后是要科学的制定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目标,现阶段有些大型电力集团公司提出“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管理理念,几乎所有的电力建设项目都提出建设工程“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的安全管理目标,有些火电建设工程投资达到近百亿元,以现阶段施工条件来看,施工过程危险因素是很多的,但安全管理都是 “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在危险分析时对一些一般隐患也要是不能接受的,那就大大增加的安全控制范围和难度,也只能适得其反(过高的安全管理目标最后变成建设项目业主的沉重负担)。因此我们要科学的制定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过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及分级,根据危险源分析的等级来分级控制,个人、班组控制一般事故,工区控制重伤以下的事故以生,项目部控制重伤及伤亡事故的发生,业主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只有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辨识与控制,才能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更有效发挥安全管理各部门的作用,避免出现“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参建单位正确的对待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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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论电力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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