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一、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分类:
1、大地测量:涵盖原有的所有子项;
2、摄影测量:涵盖原有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的所有子项;
3、工程测量:涵盖原有的所有子项;
4、海洋测绘:涵盖原有的所有子项;
5、界线与权籍测绘:涵盖原有的所有子项,以及自然资源调查等方面的测绘工作;
6、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涵盖原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所有子项、地图编制所有子项;
7、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同原专业,此外明确将自动驾驶(智能交通)地图、室内导航地图纳入该专业范围;
8、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涵盖原有互联网地图服务所有子项、公开地图服务、解密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及基于空间位置的新服务业态。
二、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
(一)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
甲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60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4人、中级6人、初级14人。
乙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0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1人、中级3人、初级4人。
丙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级1人、初级1人。
(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甲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00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4人、中级8人、初级28人。
乙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0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2人、中级4人、初级10人。
(三)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
甲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0人,其中测绘专业或者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5人。
乙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2人,其中测绘专业或者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2人。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技术装备
(一)大地测量
甲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30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5台。
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5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3台。
(二)摄影测量
甲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2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3台,且无人飞行器系统或者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3套。
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6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2台,且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6套或者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1套。
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3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1台,且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2套。
(三)工程测量
甲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20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3台。
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0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2台。
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3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1台。
(四)海洋测绘
甲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5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2台,且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合计10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2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2套。
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5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1台,且测深仪、声速仪、验流计合计5台(其中每种仪器至少1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1套。
丙级:全站仪1台,测深仪1台。
(五)界线与权籍测绘
甲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5台。
丙级: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2台。
(六)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编制
甲级:GNSS接收机6台或者地面移动测量系统1套,高性能服务器、地图编制设备合计4台,地理信息处理软件2套。
乙级:GNSS接收机3台或者地面移动测量系统1套,高性能服务器、地图编制设备合计2台。
丙级:GNSS接收机1台或者地面移动测量系统1套,高性能服务器1台。
(七)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甲级:数据采集设备30台,导航地图编辑系统1套。
乙级:数据采集设备10台。
(八)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不得与境外服务器共享地图数据。
技术装备要求GNSS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全站仪2²级精度以上、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
四、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
1、从密级角度限定(专业八除外):乙、丙级不得从事涉及绝密信息的测绘活动。
2、从原版划分角度限定:
(一)大地测量
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或者B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提供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和优于0.1m精度的位置数据服务。
(二)摄影测量
乙级:不得从事激光点云、倾斜摄影等,不得从事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丙级:不得从事激光点云、倾斜摄影等,不得从事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工程测量
乙级: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控制测量,国家重点工程、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4千米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丙级:不得从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单个建筑物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铁路、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四)海洋测绘
乙级:不得从事海图编制。
丙级:不得从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海图编制。
(五)界线与权籍测绘
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
丙级:不得从事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单栋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
(六)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
乙级:不得从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和政区地图编制。
丙级:不得从事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和政区地图、教学地图编制。
(七)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乙级:不得从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本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中的“以上以下”表述都含本级,所列数量指标均为最低要求。
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说明:
一、 关于人员
只对测绘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作出规定,取消“学历+工作年限”的认定方式,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总体数量要求;只审查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材料。不再对注册测绘师、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作考核要求。
二、 关于装备
保留共用仪器,又突出业务特点;整体数量有所下调,但保持级差。
三、 关于限额
根据业务特点,衔接原有规定,结合实际,用区域取代面积(如行政区域),用技术等级划分(如二等水准),用项目规模、责任要求定指标(如10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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