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来源:
时间:2017-12-24 16:15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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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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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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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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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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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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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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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路 5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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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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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805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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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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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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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9 月 25 日)第三十一条。
2 、《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 年 5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005 年 9 月 28 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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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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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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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9 月 25 日)。第三十一条;
2 、《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 年 5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005 年 9 月 28 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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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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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 二 )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 三 )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 6 人;
( 四 ) 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六 )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3 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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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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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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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9 月 25 日)。第三十一条;
2 、《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 年 5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2005 年 9 月 28 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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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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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三)附件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 含附表 ) ;
3 、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4 、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5 、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
6 、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7 、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 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等事项) ;
8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 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等事项) ;
9 、办理资质延期、增项的企业,均需提供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检测机构在证书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有无下列行为 ①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② 转包检测业务的; ③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④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⑤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0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请资质延期、增项的企业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 、原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业绩证明(近一年内业绩清单,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每类不少于两项)。
备注:附件材料胶装成册、统一页码,并在申请材料目录中分别列明每一项的详细页码,页码编写应具体到每一项、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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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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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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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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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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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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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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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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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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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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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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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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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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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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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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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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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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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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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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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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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厅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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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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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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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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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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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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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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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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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
无 ● |
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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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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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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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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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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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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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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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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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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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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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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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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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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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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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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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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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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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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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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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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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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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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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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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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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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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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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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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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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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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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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805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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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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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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