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
每项安全体系要求都是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单元,对应一个逻辑上独立的安全活动过程,存在于职能中,又跨越职能,也就是安全体系要求既是独立存在,又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应用时,要作好要求间的相互协调。本文仅对与体系要求直接相关的内容作出重点阐述,即逐一介绍体系要求的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审核要点,并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给出一个示例性的要素检查清单[例3一2]供参考。
第一节管理职责(DBJ08一903一98.3.1)
一、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管理职责的重要性
管理职责涉及到项目经理部及各级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组织与安全有关的所有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一个规范的有计划的系统性工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组建恰当的安全管理机构,合理分配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必须的人、财、物等资源,使安全体系的形成和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序且受控状态,这就是管理职责要素要求的根本所在。
(二)管理职责的确定
管理职责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做到融会贯通,协调一致,并符合:
1. 国家、行业、地方和上极的有关安全生产(包括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企业本身的项目管理要求。
3. 与施工对象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4. 业主和社会对项目的其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等。
(三)管理职责的内容与要求
1. 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标准指出“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总包的,由总承包或总包单位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体系必须覆盖分包方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体系要求;这种对分包方的要求符合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
(1)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应由工程项目部制订,形成文件,并由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批准并跟踪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目标是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努力方向,应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项目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企业的总目标相一致。
(3)安全管理目标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杜绝重大伤亡、设备、管线、火灾事故;
2) 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目标;
3) 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4) 遵循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对业主和社会要求的承诺;
5) 其他需满足的目标。
(4)安全管理目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明确到各部门、各岗位,确保使施工现场每个员工正确理解并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关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以确保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落到实处。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应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适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
(1) 安全组织机构
可在原有的管理机构中明确安全职能所在部门(或岗位),也可按工程规模和状况要求,增设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条件的可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安全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是精简,符合实际且有效。
(2) 规定职责和权限
对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检查、监督部门及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安全职能是施工现场客观存在的涉及安全方面的管理职能,工程项目部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包括管理和操作岗位)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相应安全活动,为了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其按规定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提供全部证据。建立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全面落实安全职能。
安全体系的11个要素应有机地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形成文件。特别是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和项目安全员等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决定资源配置、实施监督检查、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人员。对人员授予足够的权限,以使他们能执行这些规定的职责,同时使其能感知到有责任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例如:
1) 项目经理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法规:
——制定本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决定恰当的资源配备,明确工程项目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权,授权安全员行驶安全管理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职权,并保证其正确行使管理职能而不受干预。
2) 项目工程师
——贯彻既定的安全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组织制订安全保证计划、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督促检查计划、措施的实施;
——决定和解决安全技术问题,下达安全技术指令。
3) 项目安全员
——贯彻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检查、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作好记录;
——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且危及安全生产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 资源
为使工程项目部能正常有效地实施安全管理,应确定并充分而必要的资源,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人员、设施、设备、资金、技术和方法等方面的需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配备与安全要求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
参与施工的人员都须经过培训上岗。管理人员必须按建设部对项目经理和“十一大员”的培训规定做到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一般施工人员也须经过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 施工安全技术及防护设施
采用先进、可靠的施工安全技术和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3) 用电和消防设施
配置临时安全用电技术及防触电措施、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按规定的要求配置。
(4) 施工机械安全装置
配备各类建筑施工机械的限位、过载、避雷等安全装置,做到齐全、有效。
(5) 必要的安全检测工具
如准备测定扣件螺栓紧固程度的力矩扳手、接地电阻测试仪、风速仪、测定噪声的分贝计、照明度测试仪等检测工具等。
(6) 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
工程项目部应对劳动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必要的经费。
以上各项资源配备都应满足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基本要求。
二、 审核要点
1. 工程项目部是否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并使全体员工理解。
2. 与安全有关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并形成文件。
3. 项目经理等主要安全责任人是否了解其安全职责并发挥其作用。
4. 资源配置是否恰当并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和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一903一98.3.2)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什么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标准描述为“为实施安全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可这样理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由确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的活动内容,配备必须的人员、资金、设施和设备,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去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这样一个系统的整体。
(二)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原则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两条原则,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应结合建筑特点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覆盖标准要求;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须文件化。
1.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结合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现状及特点,并适合标准要求。
在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组织结构形式。大工程管理机构应齐全,分工可细化;小工程管理机构宜简洁,可一人多岗。
(2) 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来确定体系文件的繁简。对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在制定文件化体系时,应要求有详尽的以独立形式体现的安全保证计划,必要时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等;而工程简单、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的工程项目,其安全保证计划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完整体现即可
(3) 工程项目工期的长短。工程工期的长短一般与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工程工期长短来考虑管理机构的繁简、体系文件的繁简。当工程的工期长短与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不对应,如工期短且工程复杂、危险性又大时,则应在设计安全体系时考虑及时增加资源的投入,如在安全保证计划中着重考虑3.5要素和3.11要素,增加控制施工现场的人力、物力,合理确定内审周期等。
2.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形成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管理是在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运作的,为了使体系成为有形的系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检查性,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
文件化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安全体系的具体体现,是安全体系运行的法规性依据,通过对安全活动和方法作出规定,使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在据可依。安全体系文件化要求的实质是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运行有记录,达到责任明确、岗位落实、管理到位的状态。文件的数量及其内容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所用方法的难易程度,以及从事活动的人员所需的技能和培训情况,绝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
(1) 文件包括:
1) 安全保证计划;
2) 工程项目部所属上级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标准;
3) 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 记录、报表和台帐等。
(2) 文件的作用与内容:
1) 安全保证计划。安全保证计划是针对具体的施工现场如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由工程项目部依据安全保证体系标准要求规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和管理依据,可以依据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对安全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和评审。它可以独立的文件形式体现,也可以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完整地体现。安全保证计划是依据安全生产策划结果而制订的。
2)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标准。这部分文件大多为可操作的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布的涉及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法令、法规文件,以及企业自行制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标准。这些文件是安全保证必须满足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或涉及的支持性文件,可在安全保证计划中被引用。附录2给出了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目录。
3) 记录、报表和台帐。这类文件的发生量最大,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的见证资料,也是安全体系评价和审核的依据材料。附录5给出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规定的基本的(但不是全部的)管理资料格式,共计八大类、三十八小类记录、报表和台帐,附录6给出了这些管理资料的填制说明。
(三) 安全生产策划
1. 安全生产策划是指确定安全管理目标以及确定采用安全体系要素的应用目标和要求的活动,是使施工现场恰当满足安全体系要求的方法。
2. 对策划的内容,标准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
(1) 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专业人员,确定和控制检查手段、措施。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部位、数量、时间,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和有资格的操作人员配备。针对施工现场规模大小、工程的进度、施工的人数来制订安全检查的次数,参加检查的人员中,须有专业人员。
(2) 确定整个施工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作业过程,如脚手架工程(含特殊脚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临时用电、动用明火、沉井、深基础施工和爆破工程等作业,需要执行的规程、规范等,应在作业前作出具体要求,并做好相应的书面交底以及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冬季、雨天、雪天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署降温工作。特殊气候及防署降温、防寒保暖的措施如何落实。
(4) 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施工中存在较大风险或施工难度的工程项目,如:基础深度超过5m以上,工程邻近的地下情况复杂(地铁遂道、大型的地下管道等),高层与超高层的结构施工或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设施等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的、适当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必要时组织技术评审。
(5) 作出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在特殊工程项目施工中,应针对特殊的设施、设备、电动升降吊篮的操作、整体式提升脚手架的操作、新材料、新工艺施工等,对安全操作规程都需作补充规定。
(6) 选择或制订施工各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主要是针对施工过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从现有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的交底文本中,选择针对性条款作为交底资料,也可以按行业或企业上级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必要补充后进行交底。附录4给出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的示例。
(7) 制定安全记录本的种类和表式,确定搜集、整理和填制各种安全活动记录的人员和职责。主要确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安全活动的内容、所使用的表式,搜集整理需留存的安全资料。安全记录的表式,可采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统一表式,当统一表式不能满足或不能适应本工程项目的需要时,应在安全策划中确定、补充表式的使用项目、内容及相应的标识。同时,应确定负责安全记录的专兼职人员和相关接口配合人员的职责。
3. 安全生产策划时,不应该也难以做到纯安全策划,在安全生产策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工程项目的其他工作,会出现许多接口,如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采购、工程分包等,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策划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1) 尽量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体系,如质量体系与质量组织机构,技术管理机构等。应以现有的组织机构和可依附的体系作载体,有机地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要素的要求和活动穿插在其中,安排在合适的位置。切忌各体系互不相关、各搞一套,使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人为地变得复杂化,以至难以操作。
(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策划应与有关施工现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要求(如建设部第15号令)相结合,且无相悖之处。
(3) 安全体系文件应是受控的有效文件,安全保证计划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一样接受相应的系统审核和审批。
(四) 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
1. 安全保证计划是安全策划的结果,是本项目结合实际就如何贯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要求,制订安全管理目标,规定专门安全管理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以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性文件。它也可用来监督并评定施工现场是否遵循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以及向有关方面证实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
安全保证计划应与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其他计划相协调。
2. 安全保证计划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以非独立形式编制时可免);
(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3)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4) 安全保证体系要素与安全管理职能分配;
(5) 工程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6) 标准各要素在本项目中如何贯彻执行和安排,针对性地确定控制和检查手段,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技能;
(7) 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哪些文件、规范,应补充哪些安全管理(操作)规定;
(8) 选择施工各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需补充哪些特殊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9) 确定如何记录、由谁记录各种安全活动;
(10) 安全保证计划的管理要求,如编审、收发、变更的处理程序等。
3. 安全保证计划的部分内容可能已包括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的其它管理文件或程序中,即安全保证计划应有适当的文件化程序来支持,安全保证计划可直接全文引用,也可部分引用。对现有文件不能覆盖的,应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门补充编制必要的作业指导书作为支持性文件,用以规范安全管理活动。安全保证计划一般不包括纯技术性内容,对安全保证计划涉及的一些技术性文件可作为其支持性文件,在计划中引用,无专用技术文件时,也应补充编制作业指导书等。
4. 安全保证计划实施前,须经工程项目部的上级机构确认:
(1) 确认的组织
1) 上级机构有关负责人主持安全保证计划的审核;
2) 执行安全保证计划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与确认;
3) 记录并保存确认过程;
4) 通过确认的安全保证计划,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确认的重点内容
1) 安全保证计划内容的完整性和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2) 各级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合理,部门与人员是否清楚;
3) 安全保证计划是否与施工技术方案等的有关专项控制手段和措施取得一致;
4) 工程项目部机构设置,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施工生产中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可靠性是否能满足安全保证的要求。
附录3给出了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计划编制指南及示例供参考。
二、 审核要点
1. 工程项目是否已建立了文件化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体系文件是否完整;体系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表达是否清晰准确。
2. 安全保证计划是否覆盖了标准的全部安全体系要求,是否经过审核、确认;引用的管理、技术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3. 是否针对工程项目特殊要求的安全技术方法或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应的安全记录等。
第三节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DBJ08一903一98.3.3)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总则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并涉及建筑产品的质量,因此工程项目部对这类物资的采购实施控制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采购控制活动包括受控物资范围确定,供应商评价与选择,采购文件制定,对采购物资规定适宜的验证方法等,借以确保所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物资符合规定要求。已按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可共同使用一个采购程序,但在安全保证计划中应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重点是明确责任和记录方式。
(二) 采购控制的范围和职责
1. 采购控制的物资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劳动防护用品;
(2) 脚手架及防护设施材料;
(3) 消防器材;
(4) 电气安全装置;
(5) 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6) 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2. 标准规定“工程项目部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控制”,即按3.3要素进行控制。工程项目的上级单位所采购的这些物资是否应该受控呢?回答是肯定的,但对这类物资施工现场应按DBJ08一903一98中3.6要素(检查、检验和标识)进行控制。
3. 标准规定“工程项目部负责生产的经理,应指定所属材料、设备部门负责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强调了采购这类物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把关,包括对供应商评价和选择、采购文件的审批和特殊物资的验证等进行把关。
4. 标准规定“工程项目部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实行控制”。明确了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管理要求,这种对分包单位的控制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即“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理所当然地包括安全用品的采购。建筑法中的“施工总承包”即标准中的“总包”、“总承包单位”即标准中的“总承包单位”。
(三) 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
为防止假冒、伪劣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应根据采购物资的重要性,事先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
1.评价的对象
这里的供应商不仅仅指供货商社,还包括采购物资的生产企业。即供应商评价的对象应包括厂和商两个方面,不能以评商代替评厂,也不能以评厂代替评商,除非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
2. 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1) 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及实物质量进行评价:
1) 审核供应商的市场信誉、生产经历、以及技术、质量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报告;
——产品说明书;
——技术、质量、生产管理情况介绍与实地考察验证记录;
——生产、营业经历与业绩记录、调查和审核报告等。
2)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验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3) 验证外省市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有否进入上海市场的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的相关证书。
(2) 规定评价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3) 对评价合格的供应商:
1) 进行比较排队,从中选定可建立供应关系的单位,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2) 记录并保存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资料。
3. 根据能否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1) 优先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确定;
(2) 对名录之处的供应商应先评价合格后再建立供应关系。对一次性购买或购买数量很小的一般产品,也可采用在采购时或使用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办法,作出评定与选择。
此外,应建立并保存供应商履约情况的业绩记录,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动态评定的重要证实材料。
(四) 采购资料或合同
1. 采购前,工程项目部应有专人对需采购的物资拟定采购资料(如采购清单等),选定合格供应商后可直接采购,也可拟定并签订合同订货采购。
2. 采购资料或合同应准确、清楚地规定对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有关要求,以利于加工、制造和检验、验收,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类别、型号、等级或其他标准标识方法。
(2) 产品适用的规范、图样、过程要求,检验规程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他明确标识和适用版本,包括一些特殊的质量要求。
(3) 在有质量保证要求时,应写明适用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的名称、编号和版本。
(4) 对采购物资的供货和检验方式作出规定。包括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过程验收、最终验收的场所与方式,如在生产场所、生产过程或施工现场实施等。
3. 工程项目部明确采购资料或合同的编制、审核、批准、更改的职责和要求,特别要求工程项目部主管经理在采购资料发出或合同签订前,对规定的要求是否适当进行审批,以保证文件的正确、有效。
(五) 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实行控制
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取决于安全用品类别及使用的安全要求,并在安全保证计划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
1. 在分包合同中制定相关的约束条款;
2. 对分包方的采购与检验的控制记录进行检查;
3. 对包分方采购的安全用品按重要程度共同验收或进行复核检验等。
二、 审核要点
1.安全保证计划或有关规程序中是否对工程项目部自行采购安全用品按标准要求作出规定,工程项目部对自行采购安全用品的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责任制,职责、权限和接口是否明确。
2.是否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建立并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录及相应的评价记录。
3.采购资料或合同是否清楚地说明采购产品的要求,并对规定要求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批。
4.是否保存对供应商的供货和检验记录,发现供应商不能满足要求时,有无采取措施,直至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5.是否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用品规定控制措施,建立和保存相应的控制实施记录。
第四节 分包方的控制(DBJ08一903一98.3.4)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总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同各分包方的参与和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分包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工程项目部应规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合同关系未确立之前,应对分包方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分包队伍。合同关系确立之后,应明确有关部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实材料。以上这些要求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内应予明确。
(二) 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 评价方法
(1) 资质条件的验证。审核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有效期限、企业性质;从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的工作量;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2) 劳务分包队伍务工人员持证状况的核查。证件的有效性应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人员及劳务人员的持证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数应一一进行核查。
(3) 对分包方安全生产能力和业绩的确认。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安全资质证书、政府部门颁发的奖状或荣誉证书等。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也应作必要的调查。
2. 分包方的选择
工程项目部选择分包方有二种方式,不论是项目部自行选择还是上级企业指派的。
(1) 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
(2) 对名录外的分包方,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评价合格后选择。
3. 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单位,对分包方的控制要求可参照质量体系程序进行,但必须包括或增加对分包方的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审核认可的记录。
(三) 分包合同要求
1. 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 合同可采用当地“标准文本”,总包与分包的权利、义务应明确。分包应对总包负责,分包必须服从总包的管理。对违反分包合同要求的制约措施不能与总合同的规定相矛盾。
3.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定有关的附件,如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有关协议书,并注意责权利一致。
4. 分包合同中应含安全考核奖罚细则。原则参照工程项目部所制定的奖罚条款执行,如有异议可由双方平等协商制定。
5. 分包合同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此要求视企业现行管理标准而定。
(四) 合同履约控制
工程项目部一旦同分包方确立合同关系,应积极为分包方创造进场施工的各项条件和提供方便,在施工中注意防止以包代替、放松控制现象的发生。
1. 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提供的材料、设备、工具及生产设施,总包必须在分包方进场前做好落实工作。
2. 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验收手续,签字有效。
3. 当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正式开始施工前,应由工程项目部施工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方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以总分包合同为依据,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的有关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等。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有部门或专人对分包方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做好必须的记录,并为今后对分包方业绩评定提供依据。
(五) 业主指定分包方的控制
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方,无论与谁签订合同,原则上工程总包单位都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所以总包除对其进行一般的管理外,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的控制,履约内容应以分包合同要求为准。
二、 审核要点
1. 工程项目部是否在有关文件明确对分包方的管理职责和控制要求。
2. 在签订分包合的同时,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协议书、环境卫生协议书等有关附件。
3. 工程项目部选用的分包方的资质、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规定。
4. 对分包方的评价、管理和考核是否符合既定的管理程序要求。
5. 分包方进场后是否落实了施工交底,交底内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第五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DBJ08一903一98.3.5)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生产过程,在同一个施工现场需要组织多工种,甚至多单位(如桩基、土建、安装、装饰等)协同施工。为理顺、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其紧密配合,保证正常施工,需要进行严密的计划组织和控制,针对该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控制上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生产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程序要求进行,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 开工前的准备
1. 进行安全策划,编制安全保证计划
(1) 安全生产策划。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环境、承包性质、技术含量和施工风险程度、危险点以及关键环节等因素进行,切记一定要从工程项目的实际出发,才能做到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2) 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在经过周密细致策划的前提下,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并经过上级机构审批。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等情况,安全保证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活动必须及时作相应调整并应由上级机构重新进行审批。
(3) 编制相应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 特殊过程、特殊脚手架、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职业安全与卫生,如改变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现场机械、设备等各类防护、保险装置等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3) 文明施工和环保,包括场容场貌、环境保护、生活卫生等方面的保证措施计划。
4) 按JGJ46一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六个方面要求编写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除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外,其他专项计划可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也可单独制定,通过引用纳入安全保证计划。
安全策划和安全保证计划的基本内容、要求和审核确认等实施要点详见本文第二节。
2. 制定地下障碍物清理和道路管线保护方案
工程项目部应按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就工程施工区域及其影响的区域内的地下管线、障碍物的详细情况,包括位置、深度、走向、管道的直径,是否带电的供电电缆管道、通讯电缆(特别是有些通讯设施带有保密性)等,与业主有关部门人员交接清楚,必要时应作实地戡查。
要根据基坑开挖的面积及深度,对施工区域及周围的道路、人行道及其下的障碍物、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设施作出专题清理或保护方案。涉及到市政、公用的大型设施、地铁遂道、大口径的排水系统(合流污水)、自来水管道时,必须作出详细周密的施工技术方案,对方案中的安全防护专项技术措施,应经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确认后,方能具体实施。
3. 具备合格的生活卫生设施和条件
施工现场必须按国际劳工组织第167号公约的要求和上海市建管办(95)第155号文关于建设工地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宿舍、厕所、食堂,具备卫生、安全、健康、文明的有关条件。施工过程中确保职工的饮用水供应,尤其是夏天高温季节,必须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4. 按计划组织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进场
结合工程特点与结构施工的需要,确定并落实施工机械的数量、种类、型号的进场顺序,有专人负责及时配置安全设施、用电设施及施工中各类防护用品。
5. 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针对施工中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的资源按施工程序先后逐一加以落实。
6. 落实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
按现有的行业管理要求,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持有上岗证的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有关工作。对某些特种作业和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要考虑到行业规定,如电工、安全员是双证制,塔吊、施工升降机的装拆工,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操作人员等都应经过行业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一般施工人员也应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7. 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与作业的人员都属从事危险作业性质,都须依法办理保险。
(三) 施工过程的控制
依据安全策划后编制的安全保证计划进行重点控制。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必须是一环扣一环,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每项工作的开展的和接口的落实。上一道工作不落实,下一道工作应应拒绝接受或拒绝施工。
1. 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持证上岗人员资格的控制要求,通常教育部门主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的的资格审查,劳资部门负责施工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场安全部门检查、验证持证的有效性,如是否及时审证及超期、所对应工种与持证是否相符、双证人员是否仅持一种证等。
2. 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要求。施工过程中所需搭设的安全设备、设备及防护用品,必须按安全保证计划中的规定,明确(可以在安全保证计划中规定)检查、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合格后投入使用。
3. 对临时用电设施的控制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变配电装置、架空线路或电缆干线的敷设、分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在通电投入使用前,按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电使用。
4. 对施工机械、塔吊、井架等起重设备的控制要求。施工机械中的中小型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塔吊、施工升降机、井架与龙门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组装搭设完毕后,应经企业内部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塔吊、施工升降机再向行业的机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机械设备部门负责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且落实设备的日常检查,督促机操人员做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5. 脚手架工程的控制要求。特殊类脚手架按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题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搭设。普通脚手架按规定要求搭设。各种脚手架搭设到一定高度时,按安全保证计划规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分步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要落实专人负责维护。
6. 对各类专项技术措施的控制要求。在安全保证计划中应明确专人或部门负责,会同项目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等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并进行检查验证。
7. 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控制要求。安全保证计划中引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要明确规定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实施人,并由现场的工会部门(或负责人)会同安全部门负责检查验证。
8. 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由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以清楚简洁的方法(如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文本),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应分不同工种、不同的施工对象,或是分阶段,分部、分项、分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准整个工程只交一次底,如浇混凝土、支模、拆模、绑扎钢筋等,必须实施分层次交底。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要有针对性(采用标准交底作业指导书时,必须填写补充交底内容)。在向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交底时,决不能只交到班组长,班组长也应向组员进行交底,否则这种交底就是空的。
9. 施工过程中对洞口、临边、高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规定专人负责搭设与检查,以保证安全可靠。在施工现场内应落实负责搭拆、维修、保养这些安全防护设施的班组,该班组应熟悉整个工地需搭拆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以利于保持所搭设的安全设施的标准和连续性,搭拆都需要明确专人或有关部门负责检查与验收。
10.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现场废水、尘毒、噪声、振动、坠落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按安全保证计划要求落实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措施,如围档封闭施工,现场废水通过二级沉淀后排放,处于中心城区夜间施工时控制施工的噪声,除浇捣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外,应减少不必要的夜间施工,现场周围及沿街都应按文明、安全要求设置必要可靠的防护设施。
11. 对施工中动用明火采取审批措施,现场的消防器材配置及危险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得一有效管理。施工现场至少应有一名兼职的消防干事,按规定逐级负责动火等级的审批手续。按防火要求在规定区域和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置危险品仓库,并配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中责任落实到人。
12. 监督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13. 搭设或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的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设施。针对当天施工如拆模、支模、搭拆脚手架或起重机械等,由于时间关系,工作一时不能收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难以落实的措施须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安排落实。关键是作业人员在下班后,作业区域不能留下任何隐患,尤其是在安全设施和脚手架、起重设备的搭拆过程中,很有可能不是一天就能够完成的,那么在每天下班时,应做好当天的收头工作,如搭设脚手架时如果底笆已铺好,旁边的栏杆、扶手就应按要求同步做好,不准不扎扶手、栏杆就下班,又如起重设备拆装不能留下任何隐患,否则不准下班。
(四) 重点监控
工程项目部应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连续监控,安全保证计划对此要作出安排。
1. 对监控人员的素质、技能加以培训,保证监控人员正当行使职责与权利不受干扰。记录监控结果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工程项目部位应根据监控的对象,是否熟悉相应的操作过程和操作规程,确定监控人员的人选,并且对监控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上岗前的交底,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监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有权暂停施工或操作,这些权限应让操作人员了解和理解。施工现场应编制记录反馈监控结果的专用表式,建立监控记录,监控人员属谁管理,监控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谁。
2. 应把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等定为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对起重机械装拆实施重点监控时,设备部门应确定监控内容,如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合适,装拆起重设备的专用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装拆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装拆人员的配备及实际技能是否合适等。对悬空作业、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升降时的重点监控工作,必须落实旁站监控人员。
3. 连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衔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落实。如由于劳动力或材料欠缺等原因,造成施工作业面的安全防护设施脱节,则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采取相应措施。
4. 对事故隐患的信息反馈,工程项目部按标准DBJ08一903一98中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及时处理。如上面提到的施工面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设施,属危害正常施工的事故隐患,应按DBJ08一903一98中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处理。
对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还可以结合各类安全检查、安全员与施工管理人员的日常工地巡查进行,并视程度及时作出处理。
二、 审核要点
1. 工程项目部是否按安全保证计划要求,落实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 施工临时用电是否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装和验收。
4. 施工机具是否按要求组织验收。
5. 大型施工机械是否经过企业验收,行业检测资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6. 脚手架验收是否按分阶段验收要求进行,记录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方案是否齐全、有无专业资质证书。
8.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监控和控制措施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9.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
10. 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反馈是否符合要求。
11. 文明施工中的环保等工作是否按规定落实。
12. 现场生活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节 检查、检验和标识(DBJ08一903一98.3.6)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总则
为了切实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重视事前、事中的安全因素控制,而对重要设施、设备组装和使用前的验收把关,对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持续检查和整改,以及对检查和验证的状态进行记录和标识,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控制措施和手段,有利于防止不安全设施、设备的非预期使用和不安全因素的消除。
1. 检查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活动、过程、设施、设备、人员、组织、体系等)的状态进行连续的(持续的或一定频次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的活动,包括为防止实体随着时间推移而变质或降级所进行的观察和监视的控制。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确认施工过程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并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2. 检验是指对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安全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验收活动,确保只有合格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合格的机械、施工和防护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3. 标识是指为了防止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机械、施工和防护设施的混用、错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对其品牌、规格、型号和检查、检验状态所作的识别标志。检查、检验状态一般分为待检(未检)、已检待定、合格、不合格四种。
(二)安全生产检查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多数情况为露天高空作业,而且现场情况多变,又是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在施工生产中,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事故漏洞,防患于未然,必须对安全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工艺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检查,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物损事故的发生。
1.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应包括以下各项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标准JGJ59-99),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
(4) 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检查规定与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标准》,以及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检查标准。
(5) 当上述标准不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如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施工,工程项目部应在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计划中明确相应的安全检查标准和规定。
2.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复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连续进行
(1) 主要是指工程项目部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程项目部应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时间间隔、安排和参与检查的专业人员。通常除每月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外,工程项目部每周或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上岗前检查和作业中检查。
(2) 检查应结合工程和季节特点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对暴露出来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操作或指挥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等情况做好记录,对一般问题或隐患当即口头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边查边改边复查。
(3) 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检查记录,尽量采用规定格式和内容的检查记录评分表式。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1) 视危险程度和严重性按标准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
(2) 对分包方的违章情况,如违章作业、防范设施搭设不规范、使用不安全的设备、人员资质不符等,按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工程管理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处理,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资料作为对分包方的评价依据。
(三)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进货检验和标识
1. 对进场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不论是自行采购、企业内部调拨、外单位借入或是分包单位的,都应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检验,只有经检验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确认合格后,才可投入安装或使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地。
2. 检验标准和要求应在安全保证计划中作出规定,并要符合:
(1) 采购或分包合同规定;
(2) 政府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检验方法,包括验看实物质量,提供质量保证资料、生产许可证,建设部推荐证书,必要时进行抽样或全数检验。
3.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为防止非预期的使用,一般应立即清退出现场。难以当场清退出场时,应对不合格产品的规格、数量等作好记录,并采取隔离、挂牌等形式进行标识,通知有关部门,按标准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进行处理。
(四)过程检验和标识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外借的或分包单位的,在安装和使用前,工程项目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只有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检验和标识方法应在安全保证计划中作出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并符合:
(1) 租赁合同规定;
(2)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3) 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4) 政府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4.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规定应重点验收和检查以下施工设施、机械设备的组装、搭设质量:
(1) 脚手架(含特殊类脚手架)。普通脚手架按规定的检查评分标准和验收表分步、分阶段实施,合格后,分步挂牌投入使用。
特殊类的挑、挂、爬(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检查、验收的依据,应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题搭设方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架体结构、抗倾覆、防坠落等安全措施及装置,必须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一般是由专业单位负责组装、提升,验收时,现场和专业部门应共同参加验收,通过后,再向行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在每次升或降后,还必须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目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已经对七家企业发放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资质证书,同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无《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施工业务;1999年6月底前未取得《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停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活动。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组装完毕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部门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处须整改;待复查合格,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可通电投入使用。
(3) 中小型机械。投入使用前,对安全保险、传动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由机械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可使用。
(4) 井架和龙门架、塔吊、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等。一般由企业和工程项目部按规定自行验收,检查要点包括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预埋件、平整度、斜撑、剪刀撑、墙体埋件、垂直度、电器、起重机械等专项检查和检验。
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在企业内部安装调试和验收后,还应通过劳动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核发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规定重点验收和检查以下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组装质量:
(1) 通道防护棚。
(2) 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
(3) 楼层周边、预留洞口防护设施。
(4) 悬挑钢平台。
(5) 外挑安全网等。
每移动一次,必须重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5. 检验要按规定表式和内容填写验收记录,并进行适当的标识。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还应根据检验状况分别挂合格牌或禁用牌。
二、 审核要点
1. 工程项目部是否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实施检查与复查。
2. 是否有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检验的程序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进货检验。
3. 是否对施工设施、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验的程序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过程检验。
4.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挂牌、标识。
第七节 事故隐患的控制(DBJ08一903一98.3.7)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事故隐患控制的概念
标准术语2.0.5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缺陷和问题,包括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等诸方面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和化解,以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并通过事故隐患的适当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事故隐患的控制要求
1. 工程项目部对各类事故隐患应确定相应的处理部门和人员,规定其职责和权限,要求一般问题当天解决,重大问题限期解决。
2. 处理方式;
(1) 停止使用、封存,对性质严重的隐患都应这样做;
(2) 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的要求;
(3)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的要求;
(4) 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先停止其作业或指挥,纠正违章行为,然后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以必要的处罚;
(5) 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等。
3. 隐患处理后的复查验证:
(1) 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工程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只有当险情排除,采取了可靠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或施工。
(2) 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由工程项目部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制定措施、实施整改,自查合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后,再报有关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销项。
4. 事故隐患的控制要按规定表式和内容填写并保存有关记录。
二、 审核要点
1. 是否在文件中对安全设施、生产过程、人员行为的事故隐患控制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
2. 对安全生产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复查验证。
3. 对上级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是否按规定报告、处理、自查、核查和销项。
第八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DBJ08一903一98.3.8)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概念
1. 纠正措施是指对实际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故隐患产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止重复事故和事故隐患再发生的全部活动。预防措施是指对潜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针对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全部活动。
2. 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是就事论事地对事故和事故隐患现象的处理,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产生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原因。因此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能涉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各个方面的活动,没有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就不可能正常运行,更不可能得到持续的改进和完善。
3.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因此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度应与存在问题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相适应,安全风险大、危害程度大的事故隐患都应按本要素要求进行原因调查、治本措施,而不能简单地处置了事。
(二) 纠正措施实施要求
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包括没有伤亡或物损的险兆事故)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吸取教训,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发生。
1.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纠正措施:
(1) 首先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
(2)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与上级规定确定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人员来现场验证,发出指令后才可清理现场,恢复施工。
(3)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规定确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专人调查事故产生的原因,记录调查结果,经过分析找出主要原因,提出针对的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的纠正措施。
(4) 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并监督验证其有效性。
2. 事故隐患的处理与纠正措施:
(1) 按标准3.7要素(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处置存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做好标识,必要时派专人值班,防止误用;
(2) 对系统的、普遍的事故隐患,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或上级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工程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消除隐患的纠正措施;
(3) 实施纠正措施并监督验证其有效性。
3. 建立并保持适应的记录
(三) 预防措施实施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策划阶段或开工后的实施阶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可能的危险点、风险因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收集、利用适当的信息,发现并确认潜在的事故隐患和可能表现。信息来源包括:
(1) 施工环境、施工过程、操作工艺对安全的影响;
(2) 人员的教育培训状况;
(3) 检查结果;
(4) 审查结果;
(5) 业主意见;
(6) 社会投诉;
(7) 安全记录;
(8) 历史教训等。
2. 分析潜在事故隐患的引发原因,制定消除引发潜在事故隐患原因的措施,确定所需的处理步骤和程序。
3. 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预防措施的执行、控制、验证、总结,确保措施的正确实施和措施有效性、可行性的验证活动的落实。
4. 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反馈给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和项目经理。
5. 建立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时可引起安全体系文件的更改,对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与记录。
二、 审核要点
1. 是否明确规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责任部门与岗位职责,以及实施程序。
2. 对现实的事故与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并调查原因,制定实施并监督验证纠正措施。
3. 是否恰当地利用有关信息,结合工程特点,识别潜在的事故隐患,制定、实施并监督验证预防措施。
4. 是否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与人员;必要时是否相应更改安全体系文件。
第九节 教育和培训(DBJ08一903一98.3.9)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指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 先培训后上岗
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原则,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贯穿于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到竣工交付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通过动态控制,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才能上岗。
(三) 教育和培训的目的和范围
1. 目的
使处于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
(1) 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 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 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和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 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2. 范围
(1) 本企业的职工;
(2) 分包单位的职工。
(四)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方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 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 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 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五)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1) 定期轮训,提高政治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
1) 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
3) 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5) 施工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危险因素,以及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6) 地区、行业事故概况、特点及应吸取的教训;
7) 编制、审查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基本知识;
8)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及保证措施;
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如何保护现场、逐级上报、调查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
(2) 专职安全员还应接受劳动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2.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 公司(基层)级:
1) 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2) 项目体(施工队)级:
1) 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 在施工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 班组级:
1) 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相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 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 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3.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 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台期施工;
(2) 节假日前后;
(3) 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4) 工作对象改变;
(5) 工种变换;
(6)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7) 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8) 新进入现场等。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
(1) 范围:
1) 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压力容器操作;
4) 起重机械作业;
5) 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GB5306-85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上海市劳动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又增加:
1) 电梯驾驶;
2)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3) 化学危险物品押运、保管等作业人员。
(2) 培训、考核与发证部门:
1) 劳动部门;
2)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 企业;
(3) 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 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工种审证要求,定期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5. 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做好上述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1) 安全生产意识宣传教育;
(2)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3) 现场定期的(如每周)安全日活动;
(4)班组每天的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和一讲评(安全讲评)活动。
(六) 建立并保存培训和教育记录
1. 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
2. 安全教育记录;
3. 班组安全活动讲评记录;
4. 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包括证书复印件);
5. 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名册(包括证书复印件)等。
二、 审核要点
1.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是否明确对现场各类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求。
2. 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是否明确。
3. 有无工程项目部培训和教育计划(或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目标的需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内容是否能满足目标需要,计划(或制度)是否实施,是否有记录。
4.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是否有记录。
5. 分包队伍进场、新工人入场、经常性、特定情况的针对性教育等教育规定是否落实是否有记录。
6. 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是否持证上岗。
7. 是否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做好培训教育记录。
第十节 安全记录(DBJ08一903一98.3.10)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安全记录的作用
GB/T6583.3.15“记录”的定义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安全记录是为证明施工现场满足安全要求的程度或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要素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安全记录还可为有追溯要求的各类检查、验收和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等提供依据。
(二) 安全记录的范围
安全记录既包括安全设施有关的记录,如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试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等;也包括安全保证体系运行记录,如工程概况、安全管理目标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分配与部门岗位职责,内部安全体系审核记录,现场施工安全控制记录,检查、检验和标识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事故隐患控制记录,各类人员上岗资格和培训教育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对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记录,如安全生产协议书,进场交底记录等,也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的必要证实文件,成为安全记录的组成部分。
(三) 安全记录的要求
1. 工程项目部应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样本(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管理资料样本及填表说明详见附录5、附录6),应按照规定填写和编制,但这仅仅是安全记录的基本部分。工程项目部还应结合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在安全策划中对照样本,规定补充记录的内容、表式和标识的规定要求。
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资料共分八大类、三十八小类(其中提供记录表式三十九种)目录如下:
(1) 安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1-1工程概况(安1-1表);
安1-2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安1-2图);
安1-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表(安1-3表);
安1-4工程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 安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
安2-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程序文件(安全保证计划、其他安全文件含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等);
安2-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由上级部门制定);
安2-3经济承包责任制;
安2-4支持性文件;
安2-5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审核记录(安2-5表)。
(3) 安3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安3-1合格供应商名录(安3-1表)(自行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属合格供应商,方可建立供货关系并附有评价资料);
安3-2安全用品验收记录(安3-2表);
安3-3不合格品通知书(安3-3表)。
(4) 安4分包管理
安4-1合格分包方名录(安4-1表);
安4-2本工程分包方名录(安4-2表)。
(5) 安5安全技术交底及动火审批
安5-1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安5-1表);
安5-2对作业人员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参照附录4所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样张);
安5-3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安5-4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安5-4表);
安5-5动火许可证(安5-5-1表、安5-5-2表、安5-5-3表);
安5-6模板拆除(安全)申请表;
安5-7脚手架拆除(包括拆除主要构件)申请表。
(6) 安6检查、检验记录
安6-1安全检查记录表(安6-1表);
安6-2脚手架搭设验收表(安6-2表);
安6-3特殊类脚手搭设验收单(安6-3表)(属行业检测的特殊类脚手架应附检测合格证)、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单(安6-3-1表);
安6-4井架与龙门架搭设验收单(6-4表);
安6-5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单(安6-5-1表、安6-5-2表);
安6-6施工升降机安装(加节)验收单(安6-6表);
安6-7落地操作平台搭设验收单(安6-7表);
安6-8悬挑式钢平台验收单(安6-8表);
安6-9施工临时用电验收单(安6-9表)(接地电阻测验记录(安6-9-1表)、移动及手持电动工具定期绝缘电阻测验记录(安6-9-2)、电工巡视维修工作记录卡(安6-9-3);安6-10施工机具验收单(6-10表)。
(7) 安7事故隐患控制
安7-1事故隐患处理表(安7-1表);
安7-2违章处理登记表(安7-2表);
安7-3事故(月)报表(安7-3表)。
(8) 安8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8-1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汇总表(安8-1表);
安8-1-1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
安8-2安全教育记录(安8-2表);
安8-3班前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安8-3表);
安8-4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安8-4表),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名册(安8-4-1表)。
2. 工程项目部应在安全策划时,确定安全记录收集、记录、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 安全记录可以是文字的(包括表格与非表格形式),也可贮存在磁带、磁盘等或照片、胶片等媒体上。
4. 安全记录应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作为证实文件,记录是不能随意涂改或更改的。
(四) 安全记录和储存和保管要求
1. 安全记录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因此,需要妥善保存。安全记录一般可由安全部门或指定的专人负责收集、记录、整理、编目、装订。收集人员应对安全记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拒收,并责令整改。安全记录分类装订成册、目录齐全、标识清楚。安全记录的保存要注意防潮、防火防虫蛀及鼠害,保管方法便于存取和检索。
2. 各类安全记录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应记到工程项目竣工为止,安全记录分类装订保存,以便于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认证机械的审核,退场时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二、 审核要点
1. 通过安全策划确立的各类安全记录,是否在安全保证计划中落实到部门或专人,各自的职责是否明确。
2. 必要的安全记录是否齐全。
3. 安全记录是否按要求及时填写,内容正确完整,字迹清晰,能正确地识别。
4. 安全记录的标识、收集、整理、编目、装订、储存和保管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节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DBJ08一903一98.3.11)
一、 条文理解与实施要点
(一) 安全体系审核的概念
安全体系审核是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保证计划的安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这些安排和要求是否有效实施,并能达到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所作的系统的和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活动,也是对它是否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的验证。
1. 安全体系审核根据审核实施主体可分为两类
(1)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简称“内审”),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现场组织的自我审核,也是体系运行中的一个环节。
(2) 外部安全体系审核(简称“外审”),是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施工现场组织的第三方审核。用于认证、注册及向外界证明等目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经过运转和通过企业内部安全体系审核后,方能申请外部安全体系审核认证。
2.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的作用
(1) 作为一个重要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问题,组织力量加以纠正和预防,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作满足有关标准规定、规程和其他约定文件(如合同)的要求,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建立一个自我改进机制,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持续地保持有效性,并能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3.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的目的
(1) 评价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符合性。安全体系文件,如安全保证计划等是否符合标准与有关规定的要求。
(2) 评价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性。
1) 是否适应项目工程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状况。
2) 实际的安全体系活动是否与安全保证计划等体系文件相一致,亦即是否有效地实施。
(3) 评价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适合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活动是否适合于达到既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4.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的依据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
(2) 施工现场安全体系文件。
(二)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应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
对一个施工现场来讲,以下情况都应组织审核:
1. 申报认证审核前;
2. 体系结构有重大变化;
3. 施工阶段转换;
4. 发生重大事故时等。
审核可分为例行的常规审核和特殊情况下的追加审核两种情况。
(三)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员应持证上岗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核人员的技能与技巧。因此内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资格认可,并由与被审核施工现场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来担任。
培训应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大纲、教材、师资、考核、发证“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一个建筑企业的合格内审人员应不少于3~5人,必要时可请企业外部人员担任。
(四) 内部安全体系审核的一般程序
1. 确定任务。如果是例行审核,按规定进行;如果是特殊审核,应明确审核要求。但都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2. 审核准备:
(1) 由企业领导任命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其人数视工程规模和进度而定,但至少由2名以上审核员组成。
(2) 编制审核计划。确定审核日程和审核员任务分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受审核现场,并征得同意。
(3) 编制审核检查表。审核员按分工编制检查表,经组长同意后实施。
3. 现场审核
(1) 首次会议。说明审核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
(2) 现场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和体系文件规定为准绳,收集客观证据作出公正判断。如发现不合格,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报告,请受审核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3) 末次会议。报告审核结果,要求现场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确保每一项不合格都已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记录备查。
4. 纠正措施的跟踪的验证。审核组对纠正措施计划实施跟踪验证并记录其是否实施并有效。
5. 编制审核报告。按规定格式根据审核与验证结果编写报告,报送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审核经过。全面概括描述。
(2) 对安全保证体系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合性的全面评价。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违反安全保证体系文件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中的规定、要求的不合格,详细描述。
(4) 针对不合格和存在问题,制定的纠正措施。
(5) 对纠正措施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情况。
6. 保存审核记录:
(1) 审核计划;
(2) 审核检查表与审核记录;
(3) 不合格报告;
(4) 审核报告。
内审的详细要求可参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认证)”的程序进行。对贯彻ISO9000族标准的企业,可以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程序规定执行。
二、 审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内审。
2. 是否有详细的审核计划安排和实施记录。
3. 是否对内审发现的每一项不合格问题都进行了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其有效性,直至解决为止。
4. 内审员是否经过一定层次的正规培训,与施工现场无直接责任关系。
5. 内审报告是否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容是否完备。
【例3-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图(示例)(仅供参考)
3. 1管理职责
3.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3采购
3.4分包方的控制
3.5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3.6检查、检验和标识
3.7事故隐患的控制
3.8纠正和预防措施
3.9教育和培训
3.10安全记录
3.11内部安全体系审核
【例3-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审核检查清单(示例)(仅供参考)
3.1管理职责
1. 本项目是否制定并发布安全管理目标,是否适合本项目特点、符合各相关方的要求,是否明确实现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
2. 通过交谈了解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是否被全体员工所理解,付诸实施,并予保持。
3.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规定是否明确、合理。查考项目经理、安全员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其职责。
4. 查与安全有关的人员、技术、防护设施、用电和消防设施、机械安全装置、安全检验工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资源是否落实。
3.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 是否已建立了文件化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反映现场特点,覆盖标准要求,文件间是否协调一致,表达是否清晰准确。现场能否完整提供体系文件的有效版本。
2. 是否结合工程特点,按标准要求从七个方面进行了安全策划,并依据策划结果编制了安全保证计划,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管理方案与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应的安全记录等。
3. 安全保证计划是否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展开,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可行,责任是否明确,关键点与危险部位的确定和控制手段与措施是否确切合理。
4. 查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确认记录,是否按规定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3.3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1. 查安全保证计划等,是否对自行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程序,明确责任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是否有对分包方自行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实行控制的程序,明确责任部门、控制方式和程度,查相应的控制记录。
3. 查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建立并保存相应的评价记录,有关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效。
4. 查采购资料或合同,产品规格、质量要求、供货方式、验证方式是否规定明确,并进行了适当审批。
5. 查对供应商的供货和检验记录,对不能满足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录等。
3.4分包方的控制
1. 查本工程分包方名录,核对这些分包方是否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中,如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没有,则检查该分包方的评价资料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查分包合同及附件。是否按分包方施工许可范围进行发包,手续、条款、附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3. 查对分包方的进场施工交底的内容、签字手续,特别是安全交底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
4. 查工程项目部对分包方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无资料积累。
3. 5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1. 安全保证计划是否经过上级审批及确认。
2. 安全保证计划中的控制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要素是否落实到人。
3. 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核对用电设施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在通电前进行了验收。
4. 是否制定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等措施计划,查对实施记录。
5. 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是否实施企业内部、行业检测机构验收。
6. 查施工机具投入使用前是否实施验收。
7. 查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资料、核对有效期限及行业有规定的“双证”要求。
8. 脚手架搭设是否有方案,方案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分阶段实施验收。
9. 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专业资质证书,属试用阶段则核实是否有经过科技委论证通过的资料。
10. 是否确定并实施重点部位、危险过程的监控,查监控人员培训及监控记录,信息反馈处理落实情况。
11. 查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采用标准交底资料的,有无补充的针对性交底内容,交底程序、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12. 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实施验收控制。
13. 查看施工现场环境的控制措施及实际状况,如废水排放、噪声处理、防尘的围档封闭、周边的民居或道路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4. 查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及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15. 查看现场“五有’生活设施的设置是否按要求落实。
3.6检查、检验和标识
1. 现场是否有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分工是否明确落实。
2. 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进货记录、验收记录和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复试报告。
3. 查脚手架(含特殊类脚手架)、井架和龙门架、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施工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的检查验收记录(包括由法定部门提供的检测记录)以及检验状态标识。
4. 查通道防护棚、电梯井隔离排或安全网、楼层周边、预留洞口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外挑安全网等防护设施搭设、组装的检查验收记录以及检验状态标识。
5. 检查、检验中发现安全缺陷和事故隐患时,是否按标准3.7或3.8要素进行处理。
3.7事故隐患的控制
1. 是否制定对安全设施、生产过程、人员行为方面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制,查人员、职责和权限是否落实。
2. 查检查、检验记录、巡视施工现场,对发现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查整改和复查验证记录。
3. 查上级部门检查记录,项目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要求实施整改,以及企业复查和向上级部门报告的记录。
3.8纠正和预防措施
1. 查纠正和预防措施主管相关部门和岗的职责与权限是否合理规定,实施程序是否明确。
2. 查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处置、报告、调查、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3. 查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处置、标识、监护、调查、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 查施工过程和工作状态安全检查记录、审核记录、安全记录、业主意见、社会投诉等的处理记录,是否有对可能存在潜在事故隐患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处理步骤、实施控制、复查验证等)的记录。
5. 查向主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反馈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的记录。
3.9教育和培训
1. 查安全保证计划,是否明确各类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责任部门及岗位。
2. 抽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名册和上岗证书,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3. 抽查焊工、电工、架子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上岗证书,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4. 抽查分包队伍台帐及进场安全教育记录。
5. 抽查新工作名册与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6. 查经常性安全教育记录和班组安全活动讲评记录。
7. 查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记录。
8. 抽查职工(包括外、分包单位职工)名册与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
3.10安全记录
1. 查安全记录清单、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是否覆盖标准和项目的实际要求。
2. 查安全记录的填制时间、内容、字迹、标识、签证是否规范。
3. 查安全记录是否齐全,分类、编目、立卷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上级有关规定。
4. 查安全记录的储存、保管条件是否合适,是否有利于保存和检索。
3.11内部安全体系审核
1. 安全保证计划是否对内审作出合理安排,是否覆盖全过程。
2. 是否有详细的审核计划,是否覆盖标准规定的要素。
3. 内审员是否经过正规培训持证上岗,并与受审核施工现场无直接关系。
4. 查不合格报告及对不合格问题,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的记录。
5. 查内审报告,是否有关于审核情况简述、主要存在问题描述、纠正措施制定、实施与复查情况的记述,以及安全保证体系符合性、有效性、适合性的评价。
6. 查内审报告的审核、审批、分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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