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增强勘察设计单位风险承担能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5月1日起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据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是指因勘察、设计疏忽或过失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保险对象主要是持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在济南市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进入济南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普惠型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要求购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
既具有设计资质又具有勘察资质并开展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承保范围:
1.由于勘察、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由于勘察、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事先经保险机构书面同意的鉴定费用、公估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勘察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少对建设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具体承保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实施意见》明确,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坚持“市场主导、自愿投保”的原则。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可以按年度购买,也可以按项目购买。年度型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可续保,续保以首次投保时保险单的起始日为追溯期的起始日,连续投保连续计算。项目型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开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终止。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对保险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本地分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项目型保险。
《实施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完善勘察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的激励约束作用。开展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等投保资料,实施差别化费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风险承担能力。对具备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减少市场监管检查频率。对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和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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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济南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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