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形式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了降低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至今,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部颁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十几个,使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得已初步实现。虽然安全生产法律不断出台、制度不断完善,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不断发生。如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公布,2005年1-7月哈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七起,死亡8人。但仅笔者了解,哈市某一级建筑施工企业,2005年1-11月份,在多起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死亡2人,“植物人”1人,够成伤残标准的多人。这些事故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所以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次数、伤亡人数远高于主管部门统计。
现在仅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角度,结合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与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如何搞好新形式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
(一)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隐患较多。
1.施工现场大量使用不合格或应按规定报废的安全帽、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器材不按国家规定检测、报废、更新。如1983年生产的卷扬机仍在施工现场使用。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面、不严密、不牢固;宿舍、食堂、卫生间等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区、作业区极度脏乱差,文明施工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
3.经济部门未在经济合同中体现安全生产费用;财务部门未设置专项安全生产费用帐户;技术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多数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行为视而不见;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低、专业素质差、配置未达到国家规定;“内业不完整、外业有缺陷”。
5.弄虚作假应付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平时无人管,检查前突击,查后即复原,出事钱摆平,是较为普遍、业内共知的一个“正常”现象。
6.个别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心存侥幸,工作中存在“事前无预防措施、事中无应急措施、事后无经验教训”;用无谓的“牺牲”换取暂期的经济效益。
(二)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对于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国家的法规等,到达企业后形成了“老总不看、主管老总不认真看、项目经理让别人看,安全部门看了也白看”的局面。造成了人们对建筑企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2.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企业承担巨大的风险。 施工项目部均未能依法分包,将土建工程“单项或五项”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特别是作业风险高、安全责任大的“脚手架”工程,也承包给资质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这样的分包单位,一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无施工技术人员,三是固定施工人员少,工期紧张时从社会上寻找未经专业培训的“三无”人员。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普遍,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违章指挥,项目经理或工长让塔吊在没有专职指挥、司索或“人证不符”的情况使用;架子工、电工、机械工在未经培训,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情况上岗作业。 违章作业,基础施工不按设计要求防护,没有防止坍塌措施;临时施工用电未达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的电闸箱,电线陈旧老化、绝缘破损,使用四芯线路,用电线路不按规范要求架设或埋设;脚手架不按规范进行防护,使用不合格或应淘汰的安全网或密目网;施工机械设备超期使用,不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与防护;
现场的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等。 野蛮施工,木工拆除外墙的梁、板、柱模板时,将拆除的模板直接扔在脚手架上的“平网”上,或者将“平网”解开作业结束后不恢复;室内抹地面清楼时,从楼上向楼下抛仍建筑垃圾;拆除外脚手架时,架子工直接将钢管、扣件扔在地面上。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前不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或不在交底上签名;架子工等“特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接受处罚;架子工、木工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不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帽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人员不按检查要求整改安全隐患。
4.奖惩机制不完善,对违规行为无约束力。 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对遵章、守制与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奖罚标准。在生产中发生的情况,不能及时地奖励或处罚。
二、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施工企业大量垫付工程款而产生高额利息;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人工费、材料费的增加等,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使得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
(二)主观原因:思想意识问题。
1.不能正确理解“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而产生利息,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人工费、材料费的上涨等,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因此多数企业领导认为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等于减少利润,所以就减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传统观念,淡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国家依法赋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不被人重视,有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3.落后的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致使“死看死守”仍然视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导思想。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复杂多变性、生产流动性、不稳定的状态,决定了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
4.宿命论、经验论残余思想作怪,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心存侥幸。 总之,陈旧的安全生产管理观念,僵化的安全生产意识,是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源。
三、加强今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由企业总经理组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设备、器材、技术、财会等部门,对口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有关的部颁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抓好队伍建设,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的专业水平。 安全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学习;每年进行一次专业知识考试并备案,做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任用、进职、进级的依据之一。 技术部门每年组织编制技术内业的技术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内业编写学习,提高技术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水平。
(三)设立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技术等级制度,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内外业的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并根据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
(四)建立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使企业摆脱为各分支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状况。 集团企业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下辖项目部;让各分公司成为独立法人,为其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并由其独立承揽项目工程。
(五)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总公司设置安全部,分公司设置安全科,施工项目部设置安全负责人。总公司安全部,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宏观管理;分公司安全科,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的微观管理;施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六)完善制度建设,使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程序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颁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编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七)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手段的震慑力。 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的处罚力度,扩大奖励遵章守制施工人员的正面影响,营造安全生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新氛围。 罚没款应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活动经费、购置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设备与器材等。罚没款应专款专用、单独记帐,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初审,总经理(经理)审批。 以上看法与观点不尽成熟,谨供有关领导与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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