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甲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核(延续)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甲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核(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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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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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新华路 501 号 |
电话 |
0311-8790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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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七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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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 2013 〕 9 号) 2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 2013 〕 86 号) 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 86 号) 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 ] 202 号) 5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 [2001]2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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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 2013 〕 9 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 2013 〕 86 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 86 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 ] 202 号)、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 [2001]217 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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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 2013 〕 9 号) 2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 2013 〕 86 号) 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 86 号) 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 ] 202 号) 5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 [2001]2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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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一、材料目录要求: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见附件。 二、材料要求
1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二份; 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二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 .附件材料采用 A4 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分类编号和页码;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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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一般环节 |
受理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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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处室审查,并实地核查 (15 个工作日 , 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
7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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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厅主管厅长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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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审查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
报送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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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 无 ● |
现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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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厅信息中心 |
予以审批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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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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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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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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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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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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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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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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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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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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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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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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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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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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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标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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