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合作联营
建筑资质合作联营是什么?
首先,在选择联营方时,必须由相关的市场、法务、财务等部门一起对联营方的业绩,信用情况,经济实力,技术装备水平,施工能力进行详细了解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把具备较高的诚信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熟悉当地建筑市场,熟悉投标业务,在当地有可供利用的良好的社会关系以及具有较强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作为合作的必备条件。可以对联营方建立台帐和相应的综合评估机制,通过综合评分来择优选择合格的联营方。
其次,在确定联营方以后,大型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其签订联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联营合作协议应该实行审签制度,由法务,财务,市场等相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把关,确保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利益。联营合作协议中应有经营指标、管理费用、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等硬指标,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监督执行。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民法通则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建筑资质合作联营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什么因素导致资质联营行业的火热?
沃锐建筑资质加盟公司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不开我国现阶段高速发展,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带动力;发展迅速而又巨大规模的建筑市场、各种行业配套措施以及相关规定和人才储备不足于支撑这么大的体系,一个行业往往以市场为导向,所以就催生了建筑联营平台,有点类似行业“上游”、“中游”、“下游”、产业链的趋势。
二、我国在建筑行业规范的同时,积极引进各种管理措施,其中各种资质(从业资格证、资质证…)依然是现阶段准入凭证之一,建筑行业对资质规范的同时,资质等级和多项性对建筑企业来说,是进入项目施工行业敲门砖,有则参与,无则免谈。
三、现阶段,由于全国众多项目的同时开工,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无法分散有限精力承揽这些中小项目,而很多施工单位无合适资质,导致众多项目无法顺利执行落地,不得不联合有相应资质企业共同实施。
四、企业口碑、企业业绩、企业中标结果、以及行业评价、越来越成为各项评标过程中的重要“隐形因素”,资质平台具有强大而又先进的营销体系,才能推广资质平台的快速前进。中小微施工单位与资质平台联营,优势互补,快速将中小项目顺利落地, 这种联合经营模式,合作双方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有了新的规定,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中小施工队伍,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人员储备,难以适应营改增之后的新的税务政策,没有很好利用政策,好的项目也不赚钱。
六、反观我国建筑业现状:我国的建筑企业集中度不高,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承包队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上行业内现有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是十分有限,同时更是需要建筑资质联营相关平台的扶持,才能顺利维持发展下去。
资质联营模式发展多年,存在就有合理性。建筑资质代办网建筑资质加盟合作就是一种联营模式,但优点又明显高于联营模式,敬请咨询:1509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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