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概论(某电力工程培训讲义)
工程监理概论(某电力工程培训讲义)内容介绍
2.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
3.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 服务性
2) 独立性
3) 公正性
4)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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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执业资格称谓,不是技术职称。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一般要求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注册方可上岗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监理工程师是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二,监理工程师是已经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三,监理工程师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行业协会批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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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
对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3年以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 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 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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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 守法
守法,即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守法即是依法经营。
2. 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用。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的企业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取信于业主、取信于市场。
3. 公正
公正,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又不能损害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并能依据合同公平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性是监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执业准则,也是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 科学
科学,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开展监理业务时要制定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在工程监理结束后要进行科学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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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1. 质量与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1) 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
2)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由于工程项目是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兴建的,不同的业主也就有不同的功能要求,所以,工程项目的功能与使用价值还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并无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
2.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
影响因素多
质量波动大
质量变异大
质量隐蔽性
终检局限大
评价方法特殊
3. 建设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人员、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
4M1E(man, machines, materials, methods, environment)
4.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的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要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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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5.4.1 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5.4.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报告,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质量问题处理完毕,施工承包单位应报验,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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