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电资质转让规定
我国公司法在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机电资质转让做出另行规定外,还保留了法律对此的法定限制条件.对公司机电资质转让进行了双重限制性规定,即同意权和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制度.双重限制性规定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对公司机电资质转让的程序性规定的价值认识不足.第72条规定了剩余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对于这些权利的行使程序却不甚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的界定以及其他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都未作明确的规定.行权程序上的缺失不利于公司机电资质的安全与快速流转,可能导致剩余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因为缺少程序性保障而不能将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或者发生剩余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滥用权利损害转让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司电力设计资质转让限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对于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人数的限制,公司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人数是《公司法》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电力工程三级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超过50人法定上限问题,却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 最后,公司机电资质转让的法定限制缺乏替代性的救济途径.在其他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不同意转让公司机电资质时,除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行使优先购买权自己购买外,转让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缺乏其他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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