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小型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的征求意见函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环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一、取消审查的项目范围
(一)对于《工程建筑行业中不包括住宅工程、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二)对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中的丙级项目,取消建设审查。其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需要施工图审查的,勘察文件需要同步审查。
(三)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审查。
二、规范项目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填报信息。建设单位应在联审系统中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按照项目性质及项目规模合理选择“是否需要建设审查”及“是否需要消防审查”。
(二)设计单位审核把关。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表进行复核确认,并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对建设单位填错的指标应予修改完善。
(三)勘察设计文件传输。对于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需要施工图审查的小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后,自动传输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主管部门要对备案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准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办并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三、落实项目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制度,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承诺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三)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全面熟悉改革政策规定,对是否属于取消审查项目进行准确判定,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监管职责。
请各地于9月4日前将加盖部门印章的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邢蕴哲
电话(传真):0431-82752399
附件:取消审查的小型项目范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附件:取消审查的小型项目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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