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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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以北、支一路以西。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李洪强“沧州市城市之光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屋面防水工程”和“沧州市锦绣家园屋面防水工程建设项目”等2项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行为。上述事实,以本机关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业绩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2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2〕1号),你单位明确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缴纳。(收款单位:***;帐号:***;地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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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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