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4074170B。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 安许证字[2007]003339。
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桥东南街。
经查明,2021 年 10 月 20 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承德市围场县围场木兰时代城项目施工现场存在 10#楼塔吊安装方案未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问题。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2021 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 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2 年 3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6 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8号)》
文章链接:https://www.scworui.com/16664.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