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5号)
当事人:乐亭县丞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672084999A。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3]00602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河东社区富强街北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唐山市乐亭县乡韵小镇二期工程的218#楼施工升降机楼层卸料平台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及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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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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