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第三批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深入推进全省燃气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决定对11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液化气站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液化气储罐厂的燃气设施未安装牺牲阳极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承德市开发区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张家口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入户安检不到位,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唐山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为液化气压缩机设置燃气设施绝缘保护装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三河市某液化气石油储配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案
泊头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于任丘市麻家坞镇某空地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储存天然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新河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临西县分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案
邯郸市复兴区居民王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定州市南城区居民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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