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22〕348号
各有关单位:
9月4日,我市发生1起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2人死亡。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28日。
二、检查依据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加强日常检查,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三、检查组织形式
(一)项目自查
从9月6日至9月15日,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并会同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拆装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大检查。对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或管理漏洞的,应当立即暂时停止使用设备,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履行隐患排查处理程序,隐患消除后才可继续投入使用。各项目在9月16日前,将项目起重机械自查情况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二)企业复查
在各项目全面自查基础上,各集团公司要做到项目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项目起重机械专职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情况、起重机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项目起重机械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等。各集团公司应在9月23日前完成起重机械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执法抽查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开展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分别在9月12日、9月28日16时前分两次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等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
(三)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特种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是否一致;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
(四)在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
(五)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履带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
(七)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全有效,实体安全状况(详细检查项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传达各类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各类规范要求暂停相关危险作业,对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所有项目的一线作业人员,严格做到令行禁止,严禁在极端天气下进行吊装、塔吊顶升拆除、室外露天悬空登高等危险作业。
(二)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严格按照9月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周密部署,务必将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或组织产权、拆装单位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
(四)请各集团公司于9月23日前将自查情况电子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在9月12日、9月28日16时前分两次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电子邮箱地址:shigongchu211@163.com。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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