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2〕3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2〕343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4个科目,分“考全科”和“免一科”两个级别,考生应根据报名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级别报考。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0月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免一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
1.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条件说明
采取“老人老办法”,做好考生报名衔接工作。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已在北京地区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有2019年顺延保留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条件仍按原报名条件执行。2022年报考后,剩余考试科目未全部通过的考生,再次报名时,应当取得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三、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2022年11月12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
下午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
2022年11月13日 |
上午9:00-11:30 |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
下午14:00-16:30 |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
(一)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主、客观题相结合,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除《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外,其他3个科目考试还须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考试全程应关闭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电源,并与考试相关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草稿纸由考场统一配发,考试结束后收回,不得带离考场。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12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能交卷出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考生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在考试报名系统中在线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考生承诺后,考试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考生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往年保留成绩衔接
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19年已在北京地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且2020、2021年未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考试的考生,其已经取得的部分科目合格成绩顺延保留至2022年。上述考生2022年报考后,剩余考试科目应在2022年一次性全部通过,方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若剩余考试科目未全部通过的,则参加2022年考试且通过的科目成绩按4年有效期滚动管理,2019年顺延保留的部分科目合格成绩自动失效。
新旧考试科目对应关系转换表
原考试科目 |
新考试科目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之前取得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且有2019年顺延保留的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报考级别:一是报考“考全科”级别,保留2019年顺延的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参加《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及剩余未通过科目的考试;二是报考“免一科”级别,申请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三)关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国(境)外人员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函》(建办外函〔2022〕327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国(境)外人员可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在北京地区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四)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
2.考试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考生须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以下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1)本人近期白底彩色1寸免冠证件照;
(2)2001年以前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学历证书;
2001年及以后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出具的带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还须提供能证明其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3.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应于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25日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考生缴费成功后,非政策因素不予退还。
4.本次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5.考生报名时如遇问题,关于系统操作方面可拨打0531-66680713、0531-66680714,关于政策咨询方面可拨打010-55598091。
6.已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2022年11月3日至11月13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收费标准及票据领取
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2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考试《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按客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按主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9元。
收费票据由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发放到考生本人。
六、考试大纲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已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www.creva.org.cn)自行下载。
七、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八、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本次考试考生涉及行业领域多、流动性强,为确保考试期间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症的情况下“应接尽接”,提前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考试前14天内及考试期间,考生应进行日常体温监测和健康监测,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做好个人防护;考试前7天考生均应在京备考,环京通勤考生(北京健康宝显示“通勤”绿码)按照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防疫要求执行;考试前48小时内,考生应进行核酸检测。
(二)考试当天建议考生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预留充足时间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查验。自我健康监测正常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异常症状(发热、腹泻、黄疸、皮疹、结膜红肿、呕吐、咳嗽、咽痛、味觉/嗅觉异常、乏力等)、北京健康宝"本人信息扫码登记"扫描考点电子登记簿二维码显示为"扫码未见异常"、本人考试前48小时内(北京健康宝显示的核酸检测时间为0、1或2天)采样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抗原检测不能替代核酸检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且无考试前7天内京外行程记录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及考场。考生应认真阅读并签署《2022年度北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详见附件),进入考场时一并提交考试工作人员。
(三)考生考试全程应佩戴N95/KN95医用防护口罩(无呼吸阀),自觉做好个人健康防护。考生出现上述新冠肺炎相关异常症状,应立即报告,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撤离考场及考点。
(四)因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等不确定因素,考试计划及防疫要求可能随时作出动态调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并及时关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或微信公众号“安居北京”的最新考试通知,按照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参加考试。
九、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变)造或者买卖试题及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通过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社会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指定任何有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附件:2022年度北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标签:房地产资质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s://www.scworui.com/16224.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