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建委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调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461215/2022-003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4 |
渝建管〔2022〕22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
调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 号)等文件要求,为大力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鼓励建筑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将调增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增标准
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建筑企业专项用于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所需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企业职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以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费用。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按工资总额的1.5%调增为2.5%~4%,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为4%、总承包一级企业为3.5%、总承包二级以下企业为3.0%、专业承包企业为2.5%,具体调增标准详见附件。
二、 适用范围
凡纳入《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的试点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承接的试点项目及非试点项目)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其职工教育经费应按本通知进行调增。
未纳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非试点企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承接的试点项目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承接的非试点项目鼓励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其职工教育经费应按本通知进行调增。
三、计取办法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将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单列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纳入工程总概算费用中。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将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以暂定价金额在措施费中单列,纳入招标文件中;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暂定价金额填报,不得参与浮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将职工教育经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职工教育经费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四、支付方式
对于试点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承接的试点项目及非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将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企业。
非试点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承接的试点项目及非试点项目),企业应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本企业自有工人(含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工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项目采用自有工人的占比,将相应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拨付给企业,其余按进度款支付。
五、经费结算
建筑企业应当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其中60%以上经费直接用于一线自有工人的教育培训,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列支费用清单。工程结算时,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工程结算时,职工教育经费应根据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本通知规定的费用调增标准按实结算。
(二)建筑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或没有培育自有工人的,在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应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非试点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结算时,应根据工程项目采用自有工人(含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工人)的人数情况计取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
附件: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调增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桂许兰,电话:023-63672045,邮箱:8275696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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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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