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建委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461215/2022-003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0 |
渝建〔202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含金量,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突出市和区县履行职责的重点,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区县层面侧重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项目具体监督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建设管理格局。
二、权限划分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管理。本通知所称建设管理是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消防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建筑执法、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跨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的桥梁项目、穿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的隧道项目、机场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特别重要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建设管理。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均由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管理。跨区县的项目由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监管部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量最大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具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建设管理权限调整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高效运行。同时,以“四不两直”常态化检查督查为主线,督促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尽快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口处室、直属单位衔接,承接好市级下放的管理事项和权限,确保下放管理事项和权限落实到位,并自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的检查和指导。要同步落实市管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厘清属地管理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厘清管理职责和管理边界,形成意见报请属地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外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私人住宅装修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要求,项目属地镇街具体负责实施建设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四、其他事项
(一)新申办建设管理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相关建设管理程序或涉及已开工需补办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仍按原建设管理权限划分继续完成。
(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14〕39号)同时废止。市住房城乡建委原有其他关于建设管理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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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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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住建委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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