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建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_文件通知
川建建发〔2022〕1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022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对在建项目要全覆盖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劳务用工规范管理,进入项目现场的建筑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做好超龄农民工用工管理。各地要尊重超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切实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的执行方式,指导企业根据超龄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业岗位,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工人安全培训。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强化建筑工人安全防护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加强职业病防范,督促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健康体检,特别是超龄农民工健康体检,确保上岗就业建筑工人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岗位健康条件。
附件:《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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