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公司一级水利资质转让
我国的一级水利资质转让限制条件包括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法定限制包括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关于同意权的存在价值学者存在争议,徐琼在《论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资质管理者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一文中认为同意权制度没有存在的价值,一方面不论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是否同意,都不会影响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对外转让一级水利资质;另一方面其价值完全可以由优先购买权实现,通过完善增加一级水利资质转让人的通知义务,就可以满足立法原先的双重限制的目的.王子正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也认为,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的同意或不同意都不会导致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无法转让一级水利资质.一文中指出同意权有其规范意义,其他水利工程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是否同意一级水利资质对外转让,将会产生行权差别,在不同意转让时产生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强制购买,在同意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在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上,首先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周海博在《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一文中介绍了三种标准,分别是”绝对同等说”、”相对同等说”和”折中说”.张平在《一级水利资质转让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条件和具体情形适用不同的标准.其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上,周海博在《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一文中综合各国立法的规定,提出我国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收到转让水利资质管理者的转让通知之口起在30口内行使. 公司章程对一级资质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公司法》所明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赵万一、吴民许在《论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一文中认为,章程约定的限制条件可以比法定限制更加严格.王艳丽在《对有限责任公司一级水利资质转让制度的再认识》一文中认为,章程的约定限制不得高于法定限制,否则应视为无效.而古锡麟、李洪堂在《一级水利资质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一文中认为,章程约定的限制条件只能比法定限制更加严格,而不能比法定限制更为宽松. 关于违反公司章程一级水利资质转让的效力问题,学界也存在热烈的探讨.刘俊海教授在《论有限责任公司一级水利资质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文中认为,一级水利资质转让的协议在违反章程约定限制时,与违反购买工程资质协议效力相同,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可撤销.万玲在《未经全体水利资质管理者过半数同意的一级水利资质转让行为效力辨析》 一文中则认为,市政行业资质管理者不论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还是章程的约定限制,在未取得其他水利资质管理者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王欣新、赵芬萍在《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资质管理者向非水利资质管理者一级水利资质转让之规定》一文中认为,违反章程约定限制的一级水利资质转让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_52条关于无效情形、54条可撤销情形的规定,在章程制定符合欺诈、胁迫、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直接判定为无效.在符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时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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