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水利一级资质代办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设立时,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没有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应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足额缴付出资的其他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规定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其他守约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要求出资瑕疵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之间签订合同、完成出资,以建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的形式参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管理并获取利益,这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得到了所有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的同意.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足额出资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出资有瑕疵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水利工程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立法者拟制出了瑕疵出资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对如约履行出资义务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的违约责任,体现了立法者对出资瑕疵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对守约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责任承担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表达其惩恶扬善、爱憎分明的情感.而如果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所有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都存在出资瑕疵情形,那么就没有守约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也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所有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出资瑕疵转让水利一级资质代办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转让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但根据通说认为,出资瑕疵转让水利一级资质代办人不会由于转让水利一级资质的行为而免除对其市政资质管理者的这种违约责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设立时所有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签订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章程是一种契约、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即使出资瑕疵转让其水利一级资质,对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水利资质转让管理者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消灭. 至于出资瑕疵水利一级资质受让人是否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论界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转让人负全部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受让人主观态度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更具合理性.一方面,转让人并没有因转让水利一级资质的行为而消灭对其他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对其一级资质办理管理者利益的一种保证,并且受让人是基于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章程的认可、自愿接受章程的拘束,通过转让二级水利资质行为取得水利一级资质、享有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资格,当然,如果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有向转让人追偿的权利.所以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好的承担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其他水利一级资质管理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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