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办理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允许建筑工程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须得到公司同意.在韩国,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中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地位以股份的形式展现,故原则上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尊重小规模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相互间的人际关系,阻止公司不期望的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参与,并且为了谋求经营的安全”,公司可以以章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须经董事会同意,但不得全面禁止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此外,为了保证公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韩国商法典规定”章程上不允许把代表董事设为承认机关或以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大会的决议等限制房屋建筑资质转让”;”股票上市公司中不能限制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日本《公司法典》第127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从而确立了建筑工程公司股份自由转让的原则.但同时,该法典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第10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工程公司可决定”通过转让取得该股份时,需要该建筑工程公司承认”,不过公司须在章程中载明其意旨.第108条第1款第4项也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转让类别股份需要得到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在德国,由于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限制可以防止外人收购控制家族公司,防止康采恩吞并公司和防止恶意收购,故《股份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须经公司同意,公司有充分的自由在章程中对建筑甲级资质转让作出限制,可以规定哪些情形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由公司的哪个机关来决定批准与否,等等.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决定机关,则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允许转让. 与前不同,英国《2006年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细则中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建筑资质的限制条款或规定董事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具有拒绝权.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28条要求私公司必须对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作出限制,虽然该条于1980年被废止,但多数私公司仍会在其章程细则中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于公众公司,((2006年公司法》专设第22部分予以规制,根据该部分第79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份的任何转让是无效的”,即禁止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则除非根据第800条第(3)款第(b)项的规定”股份为了有金钱价值的对价而被转让,并且法院批准该转让”,否则其转让股份的协议就是无效的.此外,在这些公司中,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自行判断是否拒绝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的登记”,即使拒绝也不用说明理由. 国内有学者认为,”公司与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房屋建筑市政施工资质管理者们推举产生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没有选择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权利”.但是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可能破坏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应当允许公司机关对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的审查.具体来说,公司可以规定哪些情况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哪些情况下批准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请求,哪些情况下不批准;也可以规定哪些人能成为受让人,哪些人不能成为受让人以及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直接指定受让人;还可以规定行使同意权的公司机关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利害关系者是否需要在表决时回避;等等.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两非公司来说,股权的自由转让是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该类公司只能基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及防止恶意收购的要求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在交易市场中受让达到某一比例时须经公司同意. 从程序上来看,转让同意规则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同意的表决方式问题.三是同意的期限问题.在同意权归属问题上,当前主要有建筑市政工程资质管理者同意模式和公司同意模式,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同意模式,即以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为意思表示主体,而日本、韩国和法国采用的是公司同意模式.笔者认为,采用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同意模式与公司同意模式是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意思自由,应当尊重公司章程的自主安排,但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更应该采用公司同意模式.在同意权的表决方式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人头多数决,日本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法国则要求人头与资本双重多数,同意决议必须”经全体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过半数及持有3/4以上股份者的同意”.人头多数决以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个人为计算基数,充分尊重每个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保护每一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一视同仁”的做法对承担更大风险的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并不公平,会极大地损害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积极性;而资本多数决虽然能够激发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投资热情,符合建筑工程公司资合性的特点,但它却可能成为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盘剥转让房屋建筑资质管理者的手段.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人头与资本双重多数决,既尊重资本平等原则,又照顾建筑总承包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利益.此外,法国还对公司的同意期限进行了规定,逾期视为同意转让.对出让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如果公司久拖不决,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利益无法实现,甚至可能变相被困公司,同意期限制度为表意主体规定一定的期限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保证了公司的利益,同时规定超过期限即视为同意,有利于敦促表意主体尽快做出决定,也保证了转让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退出利益.因此,为减少公司日后的纠纷,增强限制条款的可操作性,公司章程应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明确. 相关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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