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公司市政行业资质转让办理
根据新城市规划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在境外市政行业资质转让办理给另一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该缴纳城市规划公司所得税.结合本文的分析,正是此类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之间的市政行业资质转让办理在税收征管中面临的问题最多.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市政资质转让的境内城市规划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建筑市政工程资质的境内城市规划公司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征缴税款.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未依法申报缴纳城市规划公司所得税的,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城市规划公司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由于这类案件发生在境外,征管难度颇大,《暂行办法》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除了要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水平外,建议境外购买市政一级资质的交易双方以及境内城市规划公司应在交易谈判前充分了解未来交易可能带来的税务影响;在交易谈判过程中,预先就各方在所得税申报、缴纳以及协助义务等事项予以明确,并以适当形式体现在市政行业资质转让办理协议中;协议达成后,则须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市政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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