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总包资质转让办理
实践中,市政公用总包资质转让办理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大量部门规章,较为庞杂的部门规章之间难免存在冲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后,统一了内外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得税法,而此前的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发布的.
由于我国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市政资质转让办理所得税问题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建议首先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修订.为了提高立法层级,最好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等时机成熟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因此,税收法制的改革首要的就是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施工资质办理办理税收立法的立法层次,增加其透明度,克服法外征收和随意减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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