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隔声标准
[拼音]:juzhu jianzhu gesheng biaozhun
[外文]:sound insulation standards for dwellings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有一个安静的环境,根据这个要求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最低隔声能力,就是居住建筑的隔声标准。
概述
产业革命前,人们生活在比较安静的环境中,对居住建筑没有明确地提出隔声要求。产业革命后,动力机械等的广泛使用,人口的集中,城市的发展以及建筑物密度的迅速增长,致使噪声的干扰日益严重。人们的文化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安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38年,德国首先在工业规范中规定了隔声标准。以后加拿大、英国、瑞典、挪威、荷兰等国也相继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了各自的隔声标准。但因隔声标准的制订涉及国家的政策、技术经济条件以及建筑材料的发展状况等方面,所以要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迄今只有一些发达国家正式公布了明确的隔声标准。
居住建筑隔声标准是根据大量调查测量的统计结果制定的,而不是以噪声对人的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影响为依据。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将来有可能从后一方面来考虑。
种类
隔声标准一般分为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两个部分。个别国家也有制定机械设备隔声标准的。
空气声隔声标准是以墙壁或楼板两侧的混响声级差来表示的。由于砖墙比较符合隔声的质量定律,可用各频带的平均隔声量,或以500赫为中心的频带隔声量来表示它的隔声能力,所以最初都是以一砖墙为依据,并规定分户墙隔声标准为50分贝左右。以后出现了轻质墙和双层墙等,它们的隔声特性,由于共振、吻合效应等现象,峰谷起伏较大,平均隔声量或500赫的频带隔声量已不能反映墙体等的空气隔声特性全貌,因而逐渐改用一条参考曲线衡量,比较读出单一数值来表示。
撞击声隔声标准最初是以改善值来衡量的。用标准撞击器打击楼板,然后铺设面层、垫层或增加吊顶,再用标准撞击器打击楼板一次,这样前后两次在楼下测得的混响声级之差即为改善值。但由于所得的改善值也和楼板的基层有关,因而现在改为把楼板的面层和基层等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以标准撞击器打击楼板时在楼板下产生的混响声级的高低直接表示楼板撞击隔声的优劣。同样也以一条参考曲线衡量,比较读出单一数值来表示。必须注意的是,楼板撞击声的隔声是以楼下收到的混响声级愈小愈好,这与空气声的隔声量愈大愈好恰好相反。
机械设备的隔声标准是以机械在正常运转时,邻室所接收到的总声级来表示的。
测量方法和评价方法
隔声标准数值的规定,受隔声测量方法和数据评价方法的影响很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了使各国标准和测量数据能互相比较,曾通过了《建筑内和建筑构件隔声的测量》(ISO 140,1978)和《居住建筑的隔声评价法》(ISO 717,1982),供各国参考使用。目前各国在测量方法上已基本一致,但评价方法还有不少分歧。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推荐的空气声隔声评价法,是以一条固定走向的曲线来和空气隔声实测数据所绘成的曲线相比较,从而得出隔声的等级。如在满足规定要求时,以固定曲线最后所处的位置来定等级的,称为空气声隔声指数Ia;如以最后位置相对于某固定位置的移动距离来定等级的,称为空气声隔声余值Ma。撞击声隔声评价法和空气声隔声评价法相似,分别称为撞击声指数Ii和撞击声保护余值Mi。
各国采用的隔声评价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隔声量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推荐的Ia、Ii评价法相同,固定曲线的走向也完全一致。采取这种方法的有美国、土耳其、北欧诸国等。
(2)隔声余值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推荐的Ma、Mi法相同。固定曲线的走向也完全一致,但在零分贝的位置上有所差别。采取这种方法的有苏联、德国、奥地利和东欧诸国等。
(3)固定曲线法。将隔声实测值和一组固定曲线相比较,它适合于哪一条曲线,就称为哪一个等级。不同国家所采用的曲线组并不一致。采取这种方法的有英国、日本、罗马尼亚等。
(4)单一声级法。在声源室的频谱和声级固定的情况下,以接收室内所测得的A声级作为评价的标准。法国的评价法,就属于这一种。
各国的隔声标准既然都以人们对安静的要求为出发点,似乎不应相差很大,但实际上除空气声隔声标准的上限(大约为50~55分贝)相差不大外,其他都很不一致。现把英、美、德、法、苏、日等国卧室的隔声标准,综合成为图1和图2。
两图中的阴影区域即各国卧室隔声标准的范围;阴影中的粗线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推荐的参考曲线。从图可以看出撞击声隔声标准的变动范围比空气声的要大得多。这主要是由于测量撞击声所用的标准撞击器不能很好地模拟出生活中的撞击声,以及用以衡量撞击声隔声优劣的参考曲线和人的主观反应之间的关系不够密切所致。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居住建筑隔声标准的制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在有关法规内明确规定,如法、日、英、德、苏等国。
(2)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立为法规,如美国。
(3)不作为国家或地区的正式法规,而由学术团体提出某些准则或建议,由有关人员自愿推行。
隔声标准制定后,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经常进行鉴定检查工作,还必须有技术咨询和研究机构,经常为隔声问题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施,取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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