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劫持
[拼音]:kongzhong jiechi
[外文]:hijack
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目的,以武力劫持或控制执行航空运输任务的民用飞机的暴行。
概况
第一次空中劫持事件于1930年发生在秘鲁。60年代中、后期,空中劫持活动日渐增多,最初是个别人的冒险,逐渐发展到有组织的国际恐怖活动。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空中劫持活动十分猖獗,1968~1972年仅在美国就发生了 124起。1970年全世界共发生85起。劫持者多以机上乘客和空勤组人员作为人质,向有关组织或政府当局提出各种政治或经济要求,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残暴地杀害人质或炸毁飞机。这种暴行严重危害航空运输的飞行安全和正常秩序。
防范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别于1963年、1970年和1971年制定了三个制止民用航空领域内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
(1)《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习称《东京公约》。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1969年12月4日起生效。截至1981年底已有108个缔约国。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乘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有管辖权,机长及其他人员有权阻止上述行为的发生,直至命令肇事者离开航空器。如果航空器上有人试图或已经使用武力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则有关缔约国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2)《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习称《海牙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1971年10月14日起生效。截至 1981年底已有113个缔约国。公约对劫持航空器非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了说明,缔约国家承允对这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公约规定同空中劫持有关的各缔约国家具有对罪犯的管辖权,并对罪犯的拘留、起诉和引渡列有详细条款。
(3)《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习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9月23日于蒙特利尔签订,1973年1月26日起生效。截至1981年底已有109个缔约国。为对付空中劫持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对各种非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了说明,缔约国家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分别签字批准了上述三个公约,但对各公约内有关公约的争端仲裁问题提交国际法院一款提出保留。
为了防止空中劫持,各国航空公司都禁止旅客携带武器乘坐民用飞机,普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旅客进行严格的登机前检查。
此外,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有对劫持飞机的暴徒施以严厉惩罚的国内立法;有的国家组织专门的反空中劫持的特种武装,以对付空中劫持暴行。由于采取了世界性的严密防范措施,近年来国际上的空中劫持事件已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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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空中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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