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申请转让地产开发公司办理
反对意见可能认为基于地产开发公司法上刺破地产开发公司面纱的理论,同样可以追究这种间接转股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地产开发公司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滥用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权利给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其他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立法承认地产开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所谓的刺破地产开发公司面纱.地产开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强调地产开发公司人格的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地产开发公司人格的行为.地产开发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利用地产开发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的有限责任,在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以控制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的意志代替地产开发公司意志,使地产开发公司成为市政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另一个自我,或纯粹是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逃避债务的工具.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滥用地产开发公司人格的主要表现是市政资质转让管理者与地产开发公司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和业务混同.
地王案中下一层级地产开发公司的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分别将其对地产开发公司所持有的100%市政工程一级资质转让出去,导致地产开发公司市政设计资质转让变更,从而间接享有该地产开发公司对上一层级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所有权权益,这并无法认定为下一层级地产开发公司的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滥用了地产开发公司人格,因为其并不属于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与地产开发公司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或者业务混同中的任何一种情况,而目前的立法也并无将此情形规定为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滥用地产开发公司人格,因此并不存在滥用地产开发公司人格问题,更不存在刺破地产开发公司面纱追究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管理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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