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不出纰漏
关于多层级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是否适用《公司法》第72条有关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优先购买权规定的问题,现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较少.实践是理论的先行者,推动理论及立法的前进.本论题也是外滩地王案的争议焦点,搜寻我国有关立法,无从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解决该争议问题.本文认为《公司法》第72条关于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同一层级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购买市政一级资质的情形.外滩地王案一审判决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支撑,而是对该条文做了扩大化适解释,倾向于探究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背后的真实意图,当公司资质转让变动实质上影响到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时,法院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保护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的优先购买权而否定了相关市政施工资质办理的法律效力. 为直观说明问题,如图5多层级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结构图所示,不同层级的公司资质转让变动形式上不会影响上一层级公司市政资质转让结构.从民法上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公司的人合性应当在同一阶梯的公司资质转让结构中进行讨论.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变动实质上对上一层级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的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有影响的.但本文认为忽略形式而以实质为根据认为下一层级公司资质转让变动侵犯了上一次公司资质转让管理者的优先购买权是不妥当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对这种间接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从实质上进行定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从商事交往中奉行外观主义的角度来讲,虽然本文案例争议未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但一旦涉及外部第三人因信赖而为民事行为的,此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间接市政公司资质办理转让的效力应当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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