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
未生效观点认为,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与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同意权是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合同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如此规定,但违反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限制规定的,则对外转股合同不能生效,也即市政一级资质外部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无效观点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_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违反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限制规则的对外转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而无效.附条件生效观点认为,其他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市政一级资质对外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不受出让人或受让人的意思表示的影响.未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则市政资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性质上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效力待定观点认为,市政一级资质对外转让需经其他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同意或追认,未经其他市政资质转让管理者过半数同意,则合同的效力待定33可撤销观点认为,”未经转让市政资质管理者过半数同意”或”未经其他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确认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市政一级资质对外转让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让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行使处分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犯老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老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是否具有财力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待确定,因此界定为可撤销合同比较适合.老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行使撤销权利,则合同归于无效;如不行使,则合同仍为有效. 有效观点则认为,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与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外第三人的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合同具有独立性,是否行使市政施工资质办理者优先购买权并不能影响市政一级资质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是涉及到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条款规定进行判定.并且,《公司法》第72条有关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也并非无效,且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合同生效并不意味市政一级资质变动实现,认定未满足其他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合同有效,受让人仍有权根据请求选择救济途径,可要求转让市政一级资质的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对其他市政一级资质管理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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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设工程公司转让购买市政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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