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
双重权利设置可能导致低效率、无效率的转让后果.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是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中的重要因素.《公司法》第72条对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双重权利的设置使得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将确定合理价格的成本转移至公司外部的人,狡猾的做法是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先同意对外转股,然后等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与其他人商议确定好价格,这时再提出行使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显而易见,这种转移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确定成本的方式并不符合商业战场上的效率原则.
有效率的价格确定来自于交易双方对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值信息的掌握,相比外来第三方,显然公司的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对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的价值掌握更多信息,因此也是更为合适的价格确定对象.但双重权利机制的存在,使得掌握更多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信息的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能够将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确定的巨大成本名正言顺地转嫁给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外第三人.如果只赋予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同意权,那么双方可以直接就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谈判.此时,双方都有谈判的力量,可以形成一个双方一致的价格.但是在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重叠的情况下,拟市政资质转让管理者在和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首次进行议价时,已经没有了谈价的优势,原因在于拟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之后和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外第三人所商定的价格条件,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都有权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这样就导致了在这种谈判条件下其他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必然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这个阶段协商转让价格,而是更愿意在拟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和其他人谈判确定价格,然后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此种双重权利设置下有限公司的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并不是由对公司情况和市政二级资质转让机制最为了解的人进行谈判确定,而是由拟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和不比原有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更了解公司情况的第三人进行谈判确定,这不利于商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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