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千万别“走过场”,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021年4月12日
青浦区应急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
某会展场馆 某展览展示公司
两名正在高处安装、维护作业的人员
站立在基准面距离地面
约5米的TRUSS架上
且未持有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限期改正
同时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2个操作项目。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追究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危险性高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
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应急部门提示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无证、持假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cx.mem.gov.cn/)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真伪核验。切勿凭肉眼查验,助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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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千万别“走过场”,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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