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公路工程资质转让
就公路工程资质转让问题来说,现行立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公路工程资质转让作出例外的限制性安排,但对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则只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即在公路工程资质转让限制问题上以公司类型予以区别对待.两非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其与城市规划咨询公司属于不同的公司形态,适用不同的制度规则,但事实是,两非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表现形式上的不同之外几无其他实质性差别,’2相反,在现有条件下二者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取消,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小规模封闭家族式的公司选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一类型,二者的差异将会进一步缩.1.在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方式以及组织机构设置上的相似性首先,根据原《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设立都必须满足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都须具备公司章程、名称和住所.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我国公司设立已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改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样,两类公司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设立条件上只存在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要求上的不同,但正如前文所述,两非公司的甲级监理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多在10人左右,也具有封闭性特点,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甚至多于两非公司的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故此差别只是法律设定上的不同,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其次,两类公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虽然法律规定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江苏建设工程公司,但对于两非公司来说还是只有发起设立这一种方式.这样,两类公司又因为共同的发起设立方式而具有共同的人合性基础.最后,两类公司的组织结构相似,都设有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都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经理,在机构职能设置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直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上的趋同性 如前所述,聘用非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将产生代理成本、监督成本等多项成本,而如果由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直接参与经营则不仅可以降低这些成本,还可以使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准确获知公司经营信息,有效作出经营决策并提高经营效率,故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成为经济学上所称的”所有者经理”93,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低.两非公司也是一样,公司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通过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成为公司董事,并可由董事会决定担任公司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两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都比较低,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在公司设立之初所具有的人合性基础在共同经营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3.在公路工程资质流转上的趋同化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封闭性与公开性,而这种封闭性与公开性主要表现在对资本市场的公开与封闭,即能否进去资本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虽属于资合性公司,但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多存在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路工程资质的对外转让受到限制,故传统上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公路工程资质转让,公司具有封闭性;而两非公司属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其公司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故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公路工程资质转让,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二者在此方面的区别已经相当模糊: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两非公司并不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交易,不存在公开的资本转让市场,就算有部分在地方性公路工程资质转让市场挂牌交易,但这些公路工程资质转让市场不具有公开性,市场容量与活跃度也都不佳,而且这类挂牌交易的企业只占两非企业总数的不到,故从根本上来说,两非企业的公开性不强,反而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坚守封闭性的特质,转而寻求公开转让的资本市场.目前已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公路工程资质交由公路工程资质托管交易中心托管,由托管中心提供公路工程资质查询、持股证明、公路工程资质锁定、公路工程资质转让过户等服务,机电安装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公路工程资质的规范有序流动;此外,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也开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房地产资质提供服务,北京产权交易所甚至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路工程资质转让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 综上,非上市公众公司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人数众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人合性基础较弱,不应允许公司章程对一般深圳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公路工程资质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两非公司在公司特性上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大差异,反而与有限责任公司呈现趋同化的发展态势,公司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的人合性基础较强,故应当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设计,允许公司章程对一般公路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公路工程资质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公司法》第137条的内容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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