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建设公司北京建筑资质转让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公司的人合性而作出的限制.”商法中的人合性是用以表述商事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具有两种层次含义的概念,体现投资人个人信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人’与体现投资人之间相互合作与信任的‘合’,具备其一即为人合性”.根据第一层含义,人合性商事组织的信用基础在投资者的个人信用,投资者对商主体的外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第二层含义,只要投资者之间具有某种紧密的合作和信任关系,该商事主体就具有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建设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显然,依据我国《公司法》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公司并不具有第一层意义上的人合性,但却不乏第二层意义上的人合性,即我国建设工程公司中存在许多以施工总承包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信任为基础的建设工程公司.在这类建设工程公司中,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是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转让,则势必破坏建设工程公司的人合性,动摇建设工程公司的基础,损害剩余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利益.此外,根据合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理论,”建设工程公司是以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这一契约化载体为中介组合而成的,每一位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均有对建设工程公司章程的全面实际履行期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如果投资者购买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股份,他就有权期待建设工程公司按照其加入时的状态持续运营下去,若允许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随意转让建筑资质,则建设工程公司原有的建筑资质结构必将遭到破坏,投资者在加入建设工程公司时所预期的利益也将落空.因此,在人合性建设工程公司中必须优先考虑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允许建设工程公司章程限制北京建筑资质转让,以维护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我国《建设工程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正是出于对有限责任建设工程公司人合性的考虑.除此之外,装修资质转让原则和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化解:其一,尊重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意思自治,允许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自由选择.鉴于转让房建资质原则与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都是对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自由意志的保障,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当然可以自由选择行使何种权利,他既可以选择放弃章程自治而允许建筑资质转让,也可以放弃建筑资质转让原则而在章程中限制北京建筑资质转让.如在发生建设工程公司收购的情况下,收购建设工程公司的大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为了增强被收购建设工程公司人员的信心而主动对自己的北京建筑资质转让作出限制,以保持被收购建设工程公司的继续经营,此乃大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自我限制,并不涉及建设工程公司利益或中小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此应当得到尊重.此外,股份有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在场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时所提交的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自愿锁定股份的声明亦属于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自我限制.其二,在实现建筑资质转让原则立法目标的基础上限制北京建筑资质转让.建筑资质转让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退出权进而保障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财产利益的实现,而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并不是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退出权的唯一实现方式,如果建设工程公司章程已经从其他方面保障了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退出权,如规定强制购买制度、指定受让人制度、推定同意制度等,则建筑资质转让原则的目的已经实现,此时只需遵循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即可. 综上,原则上建筑资质转让原则优先,公路施工资质转让可以自由转让;如果为了防止建设工程公司发起人、董监高、控股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等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侵害建设工程公司及中小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利益,则可以对该类主体的北京建筑资质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而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则可以限制任一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北京建筑资质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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