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规定
1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其它厂房和仓库中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厂房中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使用或储存生产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应为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6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本厂房建造设置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8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
9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1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有关规定执行。
12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不应贴邻建造,也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相邻贴邻建造,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且为固定的甲级窗扇的防火窗。
1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分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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