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公司转让机电资质信息
对于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继承制度,笔者建议如下:
1、明确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继承取得时间.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76条对于继承人取得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成为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是时间问题没有规定,另外我国《公司法》和《继承法》对此也未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已故机电资质管理者自死亡时起,即丧失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继承人即时取得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其后的变更登记只是法定程序而已.2、限定公司章程范围.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使用时间较短,缺乏自治经验.笔者建议,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章程做出引导,对建筑施工公司一级建筑公司资质转让继承加以限制,加强对既存机电资质管理者和继承者的利益保护.限定公司章程自治范围. 3、规定多人继承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处理规则.面对公司实践,常常出现死亡机电资质管理者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形,我国公司法未予规定.笔者建议应规定,在多人继承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时,应由全部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并由全部继承人推荐代表行使该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 对于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赠与制度,通过分析机电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保护目的及赠与行为目的,笔者认为,由于机电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内部机电资质管理者之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应当允许其他机电资质管理者行使机电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在赠与公司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时,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应该经过其他机电资质管理者的过半数同意.当其他机电资质管理者中有过资质转让不同意时,受赠人则不能够成为公司机电资质管理者.当其他机电资质管理者不同意赠与时,应当购买相应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此时,赠与人可以将转让机电资质所得的价金赠与给受赠人,以此来实现赠与之目的.对建筑施工公司机电资质的”同等价格”,应采取协商或者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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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筑施工公司转让机电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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