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装饰资质转让
装饰资质转让原则的产生主要源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如果坚持绝对的经济自由,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所有者所拥有的一种至高无上的基本权利,则装饰资质转让原则不可被限制.但是,正如波斯纳所言,权利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工ncompatible Uses),绝对的、无条件的排他性财产权是不可能的.在西方,受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一般秉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对私有财产实行绝对保护,但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反而阻碍了个人利益的实现,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学者们也开始对”天赋人权”观念进行批评,认为其只是一种虚幻的理论,对财产权的适当限制成为人们的共识.庞德认为”人具有互相合作的社会性和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本性的双重特性,而个人主义本性使人们本能地扩张私欲(不惜牺牲他人)”,所以必须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根本上必须在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限制,这样财产权的绝对性不见了,转而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现代各国对私有财产权绝对的原则作出了新的认识,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开始,各国纷纷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了更多的限制或课加更多的义务.‘5我国《宪法》也在第51条中对私有财产权作出了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既然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可限制的,那么作为一项私有财产权,装饰资质也是可以被限制的,相应地,建筑一级资质转让原则也就不具有绝对性.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言,”股份自由转让所基于的权利自由处分理念和所带来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因更基本的理念或更重要的利益而退居相对的或暂时的次要地位”. 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理论,而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理论的分析是建立在假设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以及所有人都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之上的,但事实上,建设工程公司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十分普遍,信息不对称、资本多数决所固有的缺陷以及装饰资质转让管理者权利行使的成本问题都使得建设工程公司的内部关系难以达到合同论者的预设状态.由于建设工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建设工程公司装饰资质相对分散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产生建设工程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损害建设工程公司及各装饰资质转让管理者的利益.因为在此情形下,各装饰资质转让管理者考虑权利行使所需成本与产出效益之间的不经济,极有可能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淡化对建设工程公司的日常监管,但建设工程公司管理层的权力则因此大为扩张,其极有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建设工程公司利益.而在建设工程公司装饰资质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则极有可能发生智能建筑资质转让侵害中小装饰资质转让管理者的现象,因为在建设工程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一般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建筑资质转让网因其资本优势可以控制建设工程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小装饰资质转让管理者无力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些问题都不能通过建设工程公司自治予以解决,须由立法予以保障,因此便产生了国家管制与建设工程公司自治之间的问题,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受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综上,如果坚持一级建筑资质转让原则将侵害他人的私有财产权,则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丧失,装饰资质转让原则可以被限制;同样地,如果坚持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将导致一级建筑公司资质转让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自治原则也可以受到限制.因此,在解决两大原则的冲突问题时,必须分析坚持该原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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