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上市公司上海建筑设计资质转让
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存在的基石,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通过建筑设计资质,以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会意志的形式控制公司经营行为,对外表现为公司的意志,以公司名义执行多数或是全部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的意志.由于公司法人外衣的掩盖,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利用公司进行的一些经营行为不易被知悉.在公司法理论上,因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存在,公司背后的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运用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经营行为当中不被公众普遍知悉的行为,被称为隐性行为.公司法中的隐性行为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滥用,利用法人外衣,实现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海建筑设计资质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法中的一种隐性行为.该行为中,上海建筑设计资质转让人和受让人真正的交易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将实际操控公司的水利工程公司资质转让者和公司本身的人格区分开来,实际上掌控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并享受其利益的公司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并不是行政机关登记薄上的土地使用权人,而登记的权利人是房地产公司、项目公司或者其他城市建设公司.23在这个交易过程中,表面上维持着土地使用权所属的原公司的名称,只是变换了建筑设计资质转让者和高管,实质_匕土地使用权人己经”江山易主”了.
为使土地这种稀缺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防范和制止”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现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第39条,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一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分别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动工期限、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作了规定.但是,还是有一些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的条件的土地,以及一些不符合公路资质转让要求的开发商以”囤积”或是”炒卖”为目的,使用违法手段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上海建筑设计资质转让的方式,堂而皇之绕过了有关政府机关的审批.避开了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合法的架空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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