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公司资质转让
从法律地位上讲,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可以有一人公司存在.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这种公司设定的条件与标准与非一人公司相比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具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是由于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资质转让管理者形成的,对于这种一人公司,客观地分析,确实有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定的条件与标准不同之处.关于这些,《公司法》没有对应的解释.
为了在此类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要有依法规定由于公司的资质转让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资质转让管理者形成的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注册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因”归一性”一级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形成的一人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资质转让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建筑劳务资质转让管理者形成的一人公司不满足该类公司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处理规则.这样,在此类司法实践中,当形成由于公司的资质转让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资质转让管理者的一人公司时,应该明确其不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并且明确指出由于公司的资质转让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资质转让管理者形成的一人公司之口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吸纳其他转让市政资质管理者来满足该类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相应处理规则.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满足一人公司存在的法定条件,不允许这种公司继续存在和经营.根据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由此推断出几种解决方案:第一、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能满足新《公司法》关于该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或者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足、自然人资质转让管理者投资于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要求该公司予以解散.第二、对于由于转让公司资质管理者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资质全部转让某一资质转让管理者形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设定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届满时,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满足新《公司法》关于该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要求该公司予以解散.但是,在法定期内该公司仍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第三、对于变更的个人独资公司,如果未能达到2005年《公司法》法定条件的,如果将有限责任变公司更为无限责任公司,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笔者较支持第二中解决方案,认为设立法定期限给予资质转让管理者更多可能,更为合理,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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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一级建筑公司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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