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常见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
(一)通用部分
1.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打瞌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班前、班中饮酒的;
2. 进入岗位前,未按劳动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3. 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用手直接拉残屑(用工具)的;
4. 禁火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5. 工作中吸烟的;
6. 工作中无故串岗,或未经批准,进入要害场所或部门的;
7. 随意拆除、改动各类安全装置、环保设施、检测仪表或警示标志的;
8. 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到位,下班前未清理场地、切断电源、关闭门窗、清理和熄灭火种的;
9. 发生事故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10. 对机电设备未定期维护、检修的;
11. 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检定或整定的;
12. 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的;
13. 车辆超速、超载或不按有关规定捆绑货物在厂区内行驶的;
14. 发生事故,现场人员未立即进行抢救的;
(二)防触电类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3. 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4.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5. 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6. 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7. 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8.线头未用绝缘带包扎;
9.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10.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11.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70米)不够或无监护;
12. 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3. 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4.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5.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6. 电气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齐全;
17.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8. 其它违反电工作业规定的。
(三)起重作业
1. 起重作业未取得操作证的;
2. 桥式起重机司机未经厂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独立上岗操作的;
3. 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吃东西、看报纸等;
4. 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5. 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机、吊索具的;
6. 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7. 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
8. 超速吊运的;
9. 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
10. 吊物不按安全通道行驶的;
11. 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12. 指挥信号不明确,违章指挥吊运的;
13. 超载吊运的;
14. 捆绑不牢吊运的;
15. 压力气瓶、易爆物品吊运的;
16. 光线阴暗不清吊运的;
17. 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
18. 斜拉外挂吊运的;
19. 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归位的,
20.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大风吹跑措施的;
21. 不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上岗作业的;
22. 起吊前未进行试吊的;
23. 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就落钩卸载;
24. 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大于120°;
25. 物体翻转时,未采取措施防止重物重心急速变化的;
26. 多人绑挂时,无人负责指挥;
27. 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运的;
28. 吊运时,安全通道上有人,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招呼通道人员离开的;
29. 大设备、大工件领导不在场进行吊运作业的;
30. 吊物上有人的;
31. 从事双钩、翻转起重作业时,司索工未戴安全帽的;
32. 设备、工件等装卸车的作业,未有领导现场监督的;
33. 其它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四)电气焊作业类
1. 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2. 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3. 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4. 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器、焊、割炬、回火阀等);
5. 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6. 必须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7. 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8. 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的;
9.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10. 雨雪天气进行室外焊接作业的;
11. 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2. 电缆线、电焊钳破损未及时修复就使用的;
13. 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4. 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5. 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或其它安全隐患的;
16. 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7. 使用完毕后瓶内剩余气体压力不符合标准的;
18.其它违反电气焊作业规定的。
(五)防火防爆类
1.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3.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5.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6.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的;
7.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8. 油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9. 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10. 油库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安全通道;
11. 用汽油清洗配件的;
12.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3 . 压力气瓶曝晒的;
14. 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六)叉车作业
1. 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未经安检科实际操作考试合格上岗独立作业的;
2. 叉车的各项性能不完好进行作业的;
3. 货件未放置稳妥就起步导致货件倾倒的;
4. 行驶时, 将货叉升得太高或货件障碍视线的;
5. 厂区内超速、超载行驶的;
6. 高速急转弯的;
7. 单叉作业,或两叉负荷不均衡的;
8. 货件的一面未紧靠档货件的;
9. 未使用制动器制动的;
10. 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11. 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及装卸现场环境,导致车轮碾压物品、垫木等,造成物件蹦起的;
12. 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的;
13. 叉车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上的或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14.叉物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周围的;
15. 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16. 其它违反叉车作业规定的。
(七)防高处坠落类
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的
2. 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8. 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9.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0. 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1. 在高度1米以上两米以下作业的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好安全帽带、未穿防滑鞋的;
12. 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八)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 进入有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材料等随意乱放不稳当的;
4.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9. 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10. 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11.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12.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13 .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的;
14.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15. 超高码放或歪斜码放物件的;
16. 易倾倒物件放置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
17. 在大型设备上作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8. 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9. 用货车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20. 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21. 其它违反作业规定的。
(九)指挥性违章类
1.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 进行厂规定的危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学习不到位,就作业的;
3. 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5.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7. 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8.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9. 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十)管理违章类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2. 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安全管理作用的;
3.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4. 对上级颁发的安全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5. 不能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或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
6.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的;
7. 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8. 对公用安全设施、机具未制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的;
9. 其它管理性违章的。
(十一)其它常见的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
(十二)永煤公司规定的重大隐患
装备制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使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的起重设备的;
2.起重机械吊钩限位失灵的;
3.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5.吊索具超范围使用或使用报废吊索具的;
6.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7.使用有裂纹砂轮或装夹不合规定的;
8.使用车床卡盘保险销子没有锁紧的;
9.使用龙门刨、牛头刨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
10.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13.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15.移动电气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或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零)措施操作的;
16.使用轴流风机无防护网的;
17.使用金属切削机床、起重机和冲、剪、压机床等设备的联锁、急停装置失灵的;
18.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特种设备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20.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的;
2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22.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23.使用油罐设备管道接地不良的;
24.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其它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公司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6.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9.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10.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1.矿山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的;
12.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矿井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高层建筑及其它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未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和测定的;
1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油库、物资供应库房等部位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或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的;
15.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炸药库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16.遇大雾、暴风雨、雪或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有雷击危险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17.酒后上岗、值班的;
18.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9.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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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机械行业常见违章行为及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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