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 | 申请作业单位 | ||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施工地点 | 用电设备及功率 | ||
电源接入点 | 工作电压 | ||
临时用电人 | 电工证号 | ||
临时用电时间 | 分 | ||
序号 | 主要安全措施 | 确认人签名 | |
1 |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 ||
2 |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 ||
3 |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 ||
4 | 米 | ||
5 |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 ||
6 | 米 | ||
7 |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 ||
8 |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 ||
9 |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 ||
10 |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 ||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 |
日 | 日 | 日 | |
完工验收 | 分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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