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1.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6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1.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1.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1.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1 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 次以上读值。 1.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3 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3.1 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本规范第3.5.2 条的相关规定。
2 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 绝缘电阻检验: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 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 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 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3.2 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6.1、3.6.3 条的规定。
2 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设计与安装施工情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6.2 条的规定。
3 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 对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 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 设备安装检验 4.1 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1~8 款的规定。 4.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9 款的规定。
5 线缆敷设检验 5.1 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 和3.11.5、3.11.6 条的规定。 5.2 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本规范3.11.4 条第1 款、3.11.5 条第1款的规定。 5.3 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应按本规范表6.3.2 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
6 电源检验 6.1 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12 节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6.2 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对于配置UPS 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6.3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6.4 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 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7 防雷与接地检验 1 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6 条和第6.3.6条第4 款的规定;
3 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 条和第6.3.6 条第4 款的规定。
2 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 条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本规范6.3.6 条第3 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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