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公司安装资质转让介绍
针对安装资质转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同意”条款,即要求对外转让安装资质须取得剩余安装资质管理者的同意.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规定”经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过半数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意权制度上我国采用的是人头决,而不是资本决,是以安装资质管理者的人数来决定表决结果.通观公司法,这是整部法律中唯一采用人头决的表决事项,具有特殊之处.工程建设公司在表决机制上存在三种方式,分别是人头决、资本决和人头与资本决相结合.这三种方式内涵的人合性程度具有显着不同,其中人头决方式最为突出,人头与资本决次之,资本决最末.在工程建设公司中,转让同意制度本身是其人合性的要求,因安装资质转让涉及公司各安装资质管理者的根本利益,采用人头决的方式,一方面将对维持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大安装资质管理者干涉表决,避免架空同意权的立法价值,以保护小安装资质管理者的合法经营利益. 关于同意权的存在价值,有学者存在质疑,认为同意权制度没有规定的必要.理由是因为不论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是否过半数同意,都不会影响房屋建筑工程资质转让管理者对外转让安装资质;也不会给反对安装资质管理者提供优先购买权以外的救济方式.同意权的制度价值完全可以由优先购买权来得以实现,这是法律规定上的鸡肋. 笔者认为,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是否同意,将影响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因为在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不同意建筑业企业资质转让时,”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享有的是选择购买权:既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购买时,其不是在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价格完全按照协议价格进行;其不购买时,可以视为同意向非安装资质管理者转让安装资质.在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同意转让时,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较第三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选择购买情形下,由于大部分安装资质管理者反对建设资质转让,因此应当保护大部分安装资质管理者的利益,赋予其选择购买权,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转让安装资质.在优先购买情形下,由于大部分安装资质管理者同意对外转让安装资质因此,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享有在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优先于第三人受让安装资质.由此笔者认为,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是否同意安装资质对外转让,将决定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在转让安装资质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作为安装资质转让的决定因素,价格因同意权制度产生差别,对于转让安装资质管理者、其他安装资质管理者和第三人具有利益平衡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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