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办理市政资质
对以”无权处分”为理由的效力待定观点持赞同态度.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赋予股东以同意权,类似于在共有情况下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办理市政资质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首先,《公司法》第72条设置办理市政资质转让限制规则,初衷在于维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效力待定观点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在股权对外转让后的追认权. 其次,转让办理市政资质限制规则可视为是对出让股东处分权的制约手段,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满足股权对外转让限制规则可认为是转让股东处分权有欠缺. 当代各国立法一般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界定为可撤销合同,将已依法成立但欠缺效力要件的合同界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因此,将违反法定限制的湖南一级市政资质转让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符合现代立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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