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质转让建筑施工总承包
确立成都建筑资质共有制度.在公司法实践中,共有成都建筑资质的关系时常涌现,而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关于成都建筑资质共有关系问题的规定,应对共有情形中的成都建筑资质行使、成都建筑资质分割等具体事项予以规定.如夫妻一方为建筑资质管理者,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转让问题,实质是夫妻另一方是否成为公司建筑资质管理者,即成都建筑资质是否在夫妻间自由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未否定该类转让,但另有城市建设总公司章程除外.民法应该允许成都建筑资质共有人对共有成都建筑资质的问题分割,对于公司法需要不同的考量.从有限公司作的资合性特征出发,成都建筑资质的资本性决定了成都建筑资质的非身份行和可转让性,即成都建筑资质分割应意思自治,可以内部协商解决.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成都建筑资质分割将新建筑资质管理者引入公司,势必会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造成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结构的稳定性,公司法应当建立分割和转让的限制程序:如共有成都建筑资质分割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成都建筑资质共有人应当购买其分割得到的成都建筑资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成都建筑资质转让分割后,非代表人共有人或其他获得权利成都建筑资质的其他共有人须申请成为独立建筑资质管理者的,应当经其他建筑资质管理者过半数同意.其他建筑转让资质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建筑资质管理者应当购买其分割得到的成都建筑资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于共有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共有成都建筑资质的特别情况,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成都资质转让须经公司记载并报工商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法院强制拍卖后无人购买,成都建筑资质如何处理,相关公司法均缺少具体规定,也缺少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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